真、噁、心。
一個薄情寡義,知道自己女友有孕在身仍向別的女生調情的男人,還有一個明知是別人的男友卻來者不拒的女人,像這樣的組合,最適合得到身敗名裂的結局。
這不是這個社會應該存在的規則嗎?
我決定,好好地教他們「愛的真諦」。
我拍下了他和那個女孩調情的訊息截圖作為籌碼,對他發出最後通牒。
「跟她劃清界線,回到我身邊把我們之間的事情處理好,不然我就把你們對話的截圖放到網路上,讓大家公斷。」
他居然沒有回應,甚至連手機都不接了。
隨著猶豫該不該留下肚裡的孩子,我的心情愈來愈緊繃,有一晚在唏哩嘩啦的孕吐之後,我忍無可忍了──我為什麼要承受這些?
我把那天拍下的截圖,上傳到某個爆料不公的社團中,標題是:「背著懷孕女友偷吃的男人,配上專搭別人男友的女人,連稱呼狗男女都抬舉了他們」,他們的名字、照片當然要留著。
我還轉貼到他的塗鴉牆,這麼扣人心弦的情節,怎能不讓他的眾親友知道呢?
「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另外,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也有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你的行為有可能構成恐嚇罪、妨害秘密罪以及加重毀謗罪喔!」
沒錯,我的確被起訴了,所以我才來找你啊,律師!像這樣的社會不公,不是就要靠你們律師來主持正義嗎?
「你沒有前科,又是一時氣憤,只要認罪和解,頂多易科罰金,也有可能判緩刑……」
不行!錯的又不是我。
「妹子,你想清楚,你的人生還要浪費在這種人身上嗎?」
律師娘,難道你也不站在我這邊嗎?
「生命有限,不該浪費在消耗你能量的人身上。你的每寸光陰,寸寸都是黃金,你卻正大把大把交到他的手上,你還沒發現嗎?」
可是,我吞不下這口氣啊!
「轉念,就能在地獄找到天堂的入口。」
【法律悄悄話】手機或網路截圖分享,有什麼法律陷阱?
學校裡教我們課業、品行、操守,但我們從小到大,很少有人教我們如何談戀愛,當然更沒有人教我們如何走出失戀,所謂的恐怖情人,就此誕生。
常見到新聞媒體裡報導的,不甘分手的前情人廣發分手前的親密照,或是在網路上討拍,公然挑釁介入的第三者。將他人的對話截圖散布,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的「妨害秘密罪」,散布他人的私密照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在網路上評論他人的言論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而且不以非事實為限,雖為事實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還是有可能成罪。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寶瓶文化《轉身的幸福:律師娘×愛情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