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勞工想合法罷工,到底有多困難?想要揪團不上班,要先符合這些條件…

2019-06-2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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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南崁長榮航運大樓前長榮空服員罷工。(顏麟宇攝)

20190620-南崁長榮航運大樓前長榮空服員罷工。(顏麟宇攝)

有立委說過:勞基法就是一把刀,勞工要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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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今天就來談談勞基法裡最鋒利的一把刀,罷工。

「工會」跟「公會」

說到罷工就一定要談到工會這個組織概念,但你知道,「工會」跟「公會」有什麼不同嗎?

工會是由勞方組成的法人團體,目的在於依據法律爭取勞方權益,而公會,則是同類型職業公司的老闆或者獨立執業者所組成的團體,目的在於保障雇主以及相關產業之利益,大多由資方組成。

而工會又再細分幾種類型:

● 企業工會:同一廠場,或同一個事業單位裡的勞工(同一雇主)所組成的工會,像是中華電信工會

● 產業工會: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比方說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但目前有地方區域的限制。所以同個職業在不同縣市都會有自己的職業工會。像台北市百貨行售貨職業工會

但好像,很少聽過身邊有什麼朋友有加入工會的那是因為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很低。

p.s 所謂「工會組織率」,就是指所有可以加入工會的勞工中,加入工會的人數百分比,台灣約7.4%、日本19%、南韓10%。

雖然總數不算少,但除了國營事業或是與政府有關的行業外。一般民間企業要擁有一個以勞工為主體、能團結勞工,真正為工作者發聲的工會,就像是日本進口壓縮機一樣,非常稀少啊!

但也先別急著放棄!健康的職場環境本應每個人都有工會作為靠山的。台灣如果有越來越多工會組織起來,絕對是改變職場環境的一大關鍵。

所以…組織工會到底能做什麼壓?

工會就是團結勞工代表勞工跟資方談判權益組織!主要的功能有兩種:

簽訂團體契約:

當我們跟同事團結起來找老闆喬事情,但喬好之後口說無憑,就會請工會白紙黑字寫下來!這就是所謂的團體契約。

哦,所以我明天可以找幾十個同事堵在老闆辦公室外叫他簽這個團體契約嗎?

不不,依照《團體協約法》第2條的規定,要簽訂團體契約必須要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才能簽訂。 所以才請大家要先去成立工會才能喬事情,沒有工會,一切免談。

處理勞資爭議:

台灣法律把勞資爭議分成兩類: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

權利事項是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律、剛剛說的團體協約、勞動契約等規定,產生權利義務之爭議。如:雇主積欠工資、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等。

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則是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如:調整工資、工時⋯⋯等。

哦,聽起來工會可以跟雇主喬的事情很多啊,讚讚讚!no~no~no~這樣想就太小看我國的法律了哈哈哈哈!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中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所以像是雇主積欠工資、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這些通通不構成合法罷工的理由。雖然不是所有的勞資爭議最終都會走上罷工一途,但少了這把刀,會讓勞方大大地減少談判的籌碼。

聽起來合法罷工超級難的阿!所以到底要怎樣才能達成這個不可能的任務呢?

罷工的第一步:來組織工會吧!

法律並未限制只有企業工會才能進行罷工。就像是去年的華航罷工事件,就是由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依法發動的。雖然華航本身也擁有企業工會,但工會的種類在罷工這件事反而不這麼重要,真正要緊的是這個工會是否能團結這群勞工,並代表他們向資方爭取權益。這此時會遇到了第一個難處:職業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哭哭,教職員與軍人是絕對沒戲唱了,再往下看條文: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簡單來說就是上述職業,今天若想罷工要先跟雇主約定,才能開始罷工,所以只要雇主say no 就…所以基本上,以上從業人員也都跟合法罷工無緣了。

罷工第二步:有什麼事我們坐下來談,都好說。

通過了職業的限制後,剛剛談到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裡有說到,

「如果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所以如果我們想要罷工(爭議行為),就必須先調解。所以工會要先把爭議事項拿去向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調解不成立的話才能進入下一步:準備罷工。

p.s:剛剛有說,除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工時、工資等爭議)可以罷工之外,其他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雇主積欠工資、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等爭議)就算調解不成立也是不能罷工的喔⋯⋯

罷工第三步:明天揪團不上班啦!

調解不成立後,工會將舉行投票。必須經過所有工會會員以「直接、無記名」的方式投票,且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才終於能開始罷工。

p.s「且罷工行動不得以妨礙公共秩序安寧及加危害他人之性命財產及身體自由為主要目的。」

罷工第四步:開始罷工後最大的敵人是自己

罷工之所以可以迫使資方答應勞方提出的條件,最大的原因是團結。參與罷工的工會成員若是擔心雇主秋後算帳,或是有個人的經濟考量,都很有可能導致罷工失敗。而這無疑對於參與罷工的人來說是非常大的風險。

所以在《工會法》第35條就有規定,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雖然工會法有提供給罷工的所有勞工這項保護規定,但勞基法也規定加班要給加班費阿,所以大家知道的,恩⋯⋯有些事真的不好說。

最後一步:等等我說那個薪水呢?

還有一件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事:錢。

罷工期間到底雇主需不需要支付罷工員工薪水?法律沒有規定。

所以罷工的協商要求中,通常會一併將薪資作為談判內容:要求雇主支付罷工期間部分甚至全部的薪資。但前提是,這些要求也要罷工談判成功才會實現。因此在經濟因素不穩定的情況下,罷工失敗的風險會大大提高,所以一個強大的工會通常會成立「罷工基金」來對應罷工時工會成員可能會面臨的經濟問題。

就像打仗一樣,罷工時間拉得越長,談判的籌碼也越高,協商成功的機率就會大大提升。像日本的「春鬥」與「秋鬥」,有些企業工會的罷工基金更高達上百億呢⋯⋯

有沒有覺得在台灣罷工真的很難…

所以看到新聞報導OO職業在罷工時,都要知道他們是付出了多大的心力冒了多大的風險在捍衛自己的權益。但往往社會上總是會出現罷工影響社會秩序或是造成其他人不便,不爽不要做的聲音。

關於這點我覺得是這樣:

如果罷工沒有任何人受影響那今天工會還有任何談判籌碼嗎?

如果有一群工作者就算罷工對社會也不會有任何的影響,那代表這社會根本不需要他們,那這個職業有存在的必要嗎?

所以,「罷工」就是要讓大家知道自己很重要的一個手段!我們或許可以一個月不領薪水,但雇主不可能一個月不做生意,罷工就是要讓雇主意識到雙方其實是平等的一種手段。

罷工或許光看很難、很遙遠、很不可能,但台灣的各種民主與自由的權利不也是在近三十年才有的嗎?或許在下一個三十年,罷工對台灣人來說,也能跟其他勞動意識先進的國家一樣,是個生活上的日常。

希望我們與勞動平權的距離,能因為罷工而縮短一點。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標題:我們,明天一起不上班好嗎? 合法罷工究竟有多難。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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