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會需要確實認知到,年長者與未成年人之間本身便具有年齡、金錢、權力、身分、社會地位不對等的關係,雙方若發生性行為,應尋找適用刑法228條的權勢性交的可能性。即便雙方皆為成年人,也需留意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例如師生關係、僱傭關係、上司下屬關係、權威人士、年齡差距過大……都有可能形成「權勢性交」。
我認為,「權勢性交」的倡議應被更關注,台灣司法系統須具備「權勢性交」的區辨能力,也就是司法系統應該進行權勢性侵構成要件的討論,明確訂出其要件。誠如監察院調查報告之建議,請法務部研議刑法第228條「利用」要件之明確性,司法官學院教育訓練之課程亦宜列入研討。檢討是否自主罪法益保護體系之缺漏?刑法第228條犯罪因合意的任意性被壓制?
期許「權勢性交」在法律上能被靈活運用。
作者介紹|紀惠容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1994迄今)、公益自律聯盟理事(2005迄今)、衛福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制推動小組委員(2013迄今)、台灣防暴聯盟理事(2013迄今)、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推動小組委員(2014迄今)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標題:【女人想想】刑法228條的權勢性交哪裡去了?)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