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誘拐涉世未深的學生,是「合意性交」嗎?她道出台灣法律處理權勢性交的最大盲點

2019-03-0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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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刑法228條所載明的「權勢性交」罪哪裡去了?它真的有被司法系統善加利用嗎?根據法務部的統計,104年法院裁判性侵害案件,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1,779人,分析其中對未成年人「乘機性交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僅占11.3%。另外,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性侵害問題之調查研究>,1999至2010年性侵害犯罪方式分佈顯示,對未成年的「權勢性交」案件每年平均僅有54件,不禁讓人懷疑其中隱藏的龐大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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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認為,台灣社會必須重新檢視所謂的「雙方合意性行為」,揭開刑法228條載明的權勢性交的黑數,讓社會大眾認知任何權勢的誘姦就是性侵害,不應被認定為合意性交,不管是師生或是上司與員工之間的誘姦都屬刑法228條的「權勢性交」,它是傷害極大的性侵案件。

另外,值得探討的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或年齡相差過大,即為雙方權勢不對等,年長者憑恃其輩分、金錢、社會地位等,利用未成年人的懵懂、涉世未深、對愛情的憧憬、對長輩的信任,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這不就是「權勢性交」的一種?

以《房思琪》案而言,一位補習班的老師與一位學生,除了雙方的年齡差距極大,還有師生之間的權力關係,當然是權勢性交,怎可以合意性交處理?請不要說補習班是商業模式,所以其師生不是權勢關係。翻開刑法228條歷年判例,可以發現仍有多起補習班老師性侵學生,被判「權勢性交」罪的案例。

勵馨基金會2016-2017年進行了<兩小無猜事件處遇執行之跨國分析比較>研究發現,在美國和瑞典,社會可接受年齡相近(相差2~4歲以內)的青少年彼此之間發生非強制之性行為,認為這是青少年間的性探索,但對於年齡差距過大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間或是師生具有權力關係的性行為,則採非常嚴格的法律,因為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

很遺憾的是,目前在台灣沒有「權勢性交」的區辨意識,社會上普遍認為(法律也預設),16歲以下者沒有發生性行為的能力,因此即使是年齡相仿且在談戀愛的青少年,一旦發生性行為就會被通報,且可能被對方父母提告進入司法程序。但是,很奇怪的是,青少年一旦滿了16歲,轉眼之間,忽然被認為有了性行為的能力、知道如何在性關係中保護自己,所以,一位16歲的少年即使與年長超過20歲的人發生性行為,社會上、法庭上似乎就忘了228條的「權勢性交」的適用性,而會以合意性交來處理

試想,台灣的性侵害定義以16歲的這條界線劃分,是不是太簡單了嗎?這樣單一的思維應該被扭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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