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資所屬遊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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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2026年11月4日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期限審核原則」,新增「陸資所屬遊艇」不適用特許申請規定,與原有的大陸籍遊艇、由大陸地區直航遊艇,共有3類遊艇不適用。符合資格的非本國籍遊艇,每年第一次特許期限最長6個月,展延須提前14天提出申請。依《船舶法》,外國船舶若未經特許且不符合其他法定例外,擅自在非國際商港的港灣口岸停泊,最高可罰30萬元,並得命其立即離港。(示意圖/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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