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4月28日簽署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1《舊金山和約》和《日華和約》沒有明確規定日本歸還臺澎給中華民國,與《開羅宣言》對臺澎歸屬措詞明顯不同,造成後來臺澎地位未定的爭議。問題是,蔣介石為什麼同意兩和約如此措詞呢?國史館最近公佈的蔣檔,首次披露中華民國政府內部對此重大問題的考慮及對美交涉過程,對於今人了解「臺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有很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