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兩岸和平協議誰來簽?有效嗎?

2019-02-27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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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問題是「和平協議」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實質性的條件:締約方具備完全的締約能力和締約權,同時出於自由意志,最後要符合國際上的最高規範(jus cogens),這種協議才有法律上的地位。和平協議即使在締約主體問題解決了,接下來的問題是,倘一方採取武力威脅的方式締結任何條約、協議或契約,法律上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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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目前對準台灣的飛彈仍有一千多枚,而根據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聯合國憲章》所含國際法原則,以威脅或使用武力而獲締結條約者無效。

不撤飛彈的協議,法律上是無效的

因此,除非中國將對準台灣的飛彈撤離,且接受外界檢證與承諾不再部署,否則簽署的和平協議根本是廢紙一張,毫無法律效力。為了兩岸長久之計,和平協議的倡議者們是否該說清楚、講明白呢?如果在這之前不要求中國先撤離對準台灣的飛彈,那這一切倡議當然都屬「假議題」。

和平協議是「假議題」並不令人擔心,擔心的反而是「假戲真做」,和平協議當中的確有主權問題在,而主權問題是否合適上談判桌?在台灣民眾不甚瞭解和平協議之下,以訛傳訛,最後由政治人物再搞個公投鬧劇,其結果只會在國際社會貽笑大方。(本文作者為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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