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美國用經濟圍堵中國,歐盟對台轉趨積極

2019-02-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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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戰正熾,歐洲議會近來對台灣態度似轉為積極。(翻攝自歐洲議會推特)

中美貿易戰正熾,歐洲議會近來對台灣態度似轉為積極。(翻攝自歐洲議會推特)

二月十九日,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國際貿易委員會(INTA)就歐盟與台灣經貿關係舉行聽證會。除歐盟貿易總署及對外關係總署官員外,我國貿易局長楊珍妮亦出席此項聽證會。歐洲議會繼一月三十日討論台海關係後,再度以台灣為主題舉行聽證。在中美貿易戰正熾之際,顯示歐盟對台態度似轉為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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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積極與東亞談經貿協定

歐盟在英國籍曼德爾森(Peter Mendelson)擔任貿易執委後,積極開啟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談判。在東亞部分,目前已與南韓、日本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東南亞則與新加坡與越南簽訂FTA,且重啟與東南亞國協間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此外,與中國間正進行雙邊投資協定談判。

就整體東亞布局而言,台灣是歐盟忽略的一環,這在中美貿易戰以及美國對於中國經濟圍堵正烈之際,實為不智。

其次,歐盟條約第二十一條明示歐盟對外關係的主要憲法目標包括保障人權、維護法治、促進民主與遵守國際法等。台灣做為東亞新興民主國家,歐盟與台灣強化包括經貿在內的雙邊關係,應是歐盟強化其在東亞策略角色,並平衡區域強權的重要環節。如何讓歐盟認識台灣的戰略角色至為重要,其中經貿關係是整體戰略布局重要一環。

強化歐台經貿關係有三種可能取向:一是簽訂自由貿易協定;二是雙邊投資協定;三是部門或議題導向的路徑,其中又可分為基於條約(treaty-based)以及基於網絡(network-based)。

自由貿易協定是最全面也最積極,但是實現可能性最低。除了政治困境,雙方是否有足夠的人力投入此項談判不無疑問。蔡政府強調台美自由貿易協定、《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若再加上歐台自由貿易協定恐備多力分,實難期待有具體進展。

歐洲風電廠攻台是投資協定誘因

雙邊投資協定範圍較自由貿易協定窄,側重外人直接投資(FDI),但服務貿易、永續發展均可能納入協定,同時應涵蓋投資保障機制。

歐盟與台灣簽訂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誘因在於,一方面歐盟目前對於台灣的風力投資金額龐大,取得堅強的投資保障機制顯得相當重要;另一方面,歐盟正積極推展投資法院(Investment Court System),最終目的是將此投資法院制度設立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由於台灣無法參與世界銀行(World Bank)脈絡下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仲裁機制,因此將樂於支持此項投資法院制度,歐盟也可得到一個支持投資法院的貿易夥伴。

第三種部門與議題導向的方式,則是針對特定議題,藉由談判或對話,強化雙邊經貿關係。前者可就防疫與檢疫措施制定等同性基礎,亦即若出口國客觀證明其防疫措施已達到進口國適當保護程度,即應承認出口國的防疫相關證明。

其次,可就標準或技術規則的符合性評估、優良製造標準(GMP)以及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LP)等,簽訂雙邊認協定,藉此解決最困擾雙邊產業的防疫、檢疫措施與技術性障礙。

第三,就管制合作而言,歐洲業者長期以來對於台灣既不透明亦無預見性的管制環境多所詬病。台歐應以歐日經濟夥伴協定的管制合作章節為基礎,簽訂管制合作協定。最後,隨著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生效,企業內資料移轉對於雙方產業均相當重要,如何藉由談判取得歐盟適足性(adequacy)認定,是第四個重要議題。

網絡的經濟合作可以分為公部門、私部門及公私混合模式。公部門之間的經貿對話或管制合作,可在既有歐台經貿諮商對話中進行,並進一步就特定議題成立工作小組強化合作。一年一次的經貿對話顯然不足。

台灣應澄清沒有「先中後台」慣例

私部門可在既有的產業對話下進行並擴及服務業。公私混合模式則是在政策制定與執行過程中,擴大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參與。

強化歐台經貿關係,政府的企圖心固然重要,如何實踐更重要。台灣一方面應強調歐盟在亞洲經貿布局中台灣角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政府應澄清「先中後台」的慣例並不存在。一九九二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理事會主席的聲明中,部分國家雖然主張應由中國先加入GATT,但亦有部分國家不支持此項見解。更何況在非貿易議題的申根免簽上,證明歐盟毋須給予中國特定待遇後,方得給予台灣此項待遇。(本文作者為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作者亦受歐洲議會邀請參與此聽證,本文內容依據聽證證詞改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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