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祇許兩年電力夠用的什麼臺灣能源政策

2019-02-2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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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蔡英文政府悍然「違法否決」以核養綠公投後,「偽新」2025能源政策規劃強制確定「核一、二、三不延役」以及「核四決定廢置不商轉」情況下,所引申而至的如此全國電力供應之量與價的全新關係式結果,不知道全體國民,乃至於用電大戶的「工商產業界」,對於如此「供電量」保證,以及供電價格的必然,是否真正都能夠「吃得消?!」對未來國家能源政策信心,能否繼續保持堅定?對未來國家經濟發展、投資營運之前景信心,能否繼續保持樂觀亮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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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是當前及可預見未來「絕絕對對的大哉問題」;馴至於,各方更關心會否成為壓垮「2020大選蔡英文無法連任」的最後一根稻草?

20190215-總統蔡英文15日出席「台灣之友會元宵聯歡晚會」。(簡必丞攝)
蔡政府不甩公投結果的作法,是否可能影響蔡英文2020年的連任之路?(資料照,簡必丞攝)

鞏固非核家園政策的悖理扯蛋

蔡政府「核一、二、三場不延役」「核四不商轉」決斷所「準據」的推託理由,一旦明講開來,的確非常「雞腸鳥肚」也非常「扯淡無理」。

「堅持非核家園政策到底」理由,依沈榮津說法主要有三:第一是「非核家園」乃「法定政策目標」,經濟部必須配合達標;第二是核廢料沒處存置、無法處理;第三是啟動核電的程序冗長來不及,再啟動「費用太高」無法承擔。

第一個理由引用環境基本法第23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基本上,這是非經濟主管部會的原則性規範條文,對其他相關行政部會,並沒有產生立即且強制效力,何況條文明定「逐步達成」,並非強制性「立即達成」,更何來必須「以此法條對抗人民創制權公投結果」?

蔡政府公然違憲的非理遁詞

而沈榮津們一再強調「非核家園」是當今政府不可放棄的「法定政策目標」 ,這一說項究竟所依的是什麼法?誰訂的法?卻能框死經濟部,務必須要達成之?甚至於使國家二級機關的經濟部,竟可以大剌剌地根本不理會「以核養綠」公投所映現「人民依憲法賦予創制權所做成的決定」,以及依憲法必須「遵循公投法」的政府行政部會之絕對責任與義務,於全然公然之不顧?

第二理由對於核廢料處置的「束手無策」更是扯淡。今天所有先進社會國家都早已發展出成熟可適的普用科技,核廢料已然是「可以再處理後百分之百再利用」的高價值經濟資源,根本毫無所謂的「核廢料無處擺放」之「庸人自擾」困難。

第三個理由更是無稽之談。核電廠之延役與啟用障礙,無非皆屬「人為障礙」;原能會之申報程序、國會預算之編審,都是「政策性」可以解決的技術性問題,至於再啟用核四的工程費新台幣75億元或總費用788億元,相對於廢核四的4,800億元及投資逾兩兆元的「畫餅」風電計畫,根本是零頭小錢;蔡政府豈能要為電力供應不足之「國安危機」問題索解,竟然還會祇在乎區區零頭小費用,而卻如此斗膽敢於大方放任公庫大錢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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