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仇大苦深管中閔,夫復何言

2019-02-15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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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就任校長管中閔就任校長,依舊被監察院追打,先遭彈劾後又被公布「兼職(課)」完整報告。(蔡親傑攝)

管中閔就任校長管中閔就任校長,依舊被監察院追打,先遭彈劾後又被公布「兼職(課)」完整報告。(蔡親傑攝)

開春的監察院很忙,四天發出了十篇新聞稿,包括扁案與管案兩大案;對貪汙洗錢的扁案,監委非常注重人權,對扁案中途更換法官損及被告訴訟權益,籲請司法院檢討改進;相反的,對管中閔十五年教職與政務官任內「兼職」收入一千八百萬全都錄(露),連赴大陸學術公差請領三百六十九美金也不遺漏,堪稱鉅細靡遺,「有罪推定」無視當事人個資,結論是「管中閔教職期間一再未經報准兼職」,要求教育部督同臺灣大學確實依法行政,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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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充任法官「認定違法」,清算財產

兩件調查報告都無實際影響,以扁案而言,改變不了既有判決(貪汙洗錢事實),以管案而言,這是繼監委前次調查管中閔為壹周刊撰稿收取稿費,「認定」管「違法兼職」彈劾並移送公懲會之後的第二個「完整報告」,彈劾案改變不了管中閔當選並就任校長的事實,這次調查報告儘管進一步「認定違法」,詳細臚列所有兼職,同樣改變不了管中閔當選並就任校長的事實,唯一作用是企圖營造管中閔做為一介教授,「兼職」的本事極大,不論是兼教授、兼顧問或兼主筆,問題是:這些兼職是否真如監委所認定─違法?果若違「法」,要求教育部「依法行政」,是要撤銷當選事實?還是沒入收入充公?還好,不論何者,都不是監委「認定」就算,否則司法院真的可能關門歇業,由監委充任法官即可。

管中閔「兼職」到底違了什麼法?監委的說法是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相關,如幫壹週刊「常態性匿名寫社論」,「認定」為違法兼職,無視司法院、行政院認定寫稿收稿酬不違法的函示和解釋;而兼教職或兼事業單位和團體之職務而收取報酬者,需經服務機關同意,監委「認定」管中閔多項兼職未申報,因此「違法」。

20190214-陳水扁前總統「四大案」遭換法官等情,監委陳師夢(中)、高涌誠(左)、蔡崇議(右)13日提出調查報告。(簡必丞攝)
2陳水扁前總統「四大案」遭換法官等情,監委陳師孟(中)、高涌誠(左)、蔡崇義(右)13日提出調查報告。(簡必丞攝)

無行政職之專任教職「兼職(課)」,不必報校

事實到底是什麼呢?根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轉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機關許可。」基本規範「公務員」─包括事務官和政務官,大學教授本職就是教學與研究工作,而教育部鼓勵大學教授善盡社會責任,只要沒有擔任行政主管(公務員),可以不經報備直接參與外界委員會議、評審會議和演講,並支領報酬。管中閔台大任教期間,並未擔任任何行政職務,並不在公務員服務法相關兼職的規範之內。

大學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的「兼職」規範,要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第三十四條),教育部在二0一五年六月頒布的解釋令(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明定所謂兼職為「從事本職外工作」,至於出版投稿等,且與任何組織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者,都不叫「兼職」。

而公立學校教師的「兼課」,依教育部台(85)人(一)字第85522821號函、台(91)人(二)字第91082650號書函、台人(二)字第0920034348C號書函,各校聘請他校教師為兼任教師時,應先徵得原校同意,台大教授兼任他校授課,基本依循此一原則,但是,若教授未兼行政職務,根據上述教育部的最新函釋:「茲為鼓勵教師之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應用,爰教師有對其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下列情形者,得免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報經學校核准」,這九十個字並不難懂,就是未兼行政職的教授兼外校之課,得免報校同意,當然兼課時數還是得依規定的每週四小時之內為限。這麼淺白的文字,監委竟看不懂?管中閔他校兼課,只有一點比其他教授要優遇,因為他是中研院士、特聘教授,鐘點費比一般教授為高。

20190214-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14日針對「管中閔教職期間一再未經報准兼職」召開記者會說明,監察院要求教育部督同台灣大學確實依法行政。(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14日針對「管中閔教職期間一再未經報准兼職」召開記者會說明,監察院要求教育部督同台灣大學確實依法行政。(顏麟宇攝)

台大教授揭露「違法」兼獨董,一砲轟到監委親兄弟

在監委臚列的管中閔兼課一覽表中,政大、暨大都說不是兼任教授,監委仍依管中閔的報稅資料「認定」是兼任教授,沒有別的理由,只能說監委畫好了靶,管中閔只能挨箭;就像管中閔的出入境資料都無長期在中國大陸上課的實證,監委依然要「認定」,夫復何言。

就在監委公布調查報告同時,《自由時報》披露了一份台大教授比對教育部清查公布的二百零二件尚無書面核准就「違規」就任企業獨董的名單,其中台大教授兼獨董者達六十八人,「認定」台大「輕縱」管中閔和李鴻源,李鴻源沒頭沒腦躺著也中槍;更離譜的是,教育部清查公布的二百多件案例中,沒有管中閔,因為教育部去年九月去函台大,要求提供去年七月底的兼獨董教授,當時管中閔早就辭去獨董半年多了,根本不在名單上,這份拿著六十多位台大教授和管中閔一起「陪葬」的名單,還包括監委張武修的親兄弟,這不是大砲一轟敵友不分了?

國立大學教授能兼什麼職、兼多少課,可以討論,認定是否違法得在法律框架之下,而非超越法律創造「違法認定」,要不修法明令禁止大學教授兼職兼課,要嘛重新解釋縮小或禁絕兼職兼課的彈性,豈能教育部解釋合法,監委却認定違法?這不是下套子羅織入罪嗎?

管中閔當台大校長能如此仇大苦深到清抄財產,全面拉起戰線砲打同僚在所不惜,實屬學術界前所未見之事,台大教授們的鬥爭能量出類拔萃到超政黨趕政客,卡不住拔不掉那就只能使出絕招,無視法令解釋,鬥不垮也要鬥到臭,問題是,臭掉的不是管中閔,而是台大整體形象,毀掉台大生機的正是自以為正義,非要紮起稻草人以寄託仇怨的台大教授,管案綿綿無絕期,台大將伊於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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