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立誠觀點:離岸風電20問

2019-01-2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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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政府規劃之開發時程有利於發展關鍵性零組件?

目前政府開發時程中對國產化有規定者分為三期,第一期要求塔架及水下基礎國產化,第二期要求配電盤、變壓器及電鑬國產化,第三期要求齒輪箱、發電機及葉片國產化。但前兩期要求之國産化項目都不是關鍵零組件,第三期只有1.4GW,根本沒有產業發展的經濟規模,很難期待國內廠商花大資本投入發展需要國際認證,曠日費時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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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為何無國產化義務仍適用每度5.8元費率?

目前政府解釋第一階段遴選之躉購費率遠高於第二階段競價價格的原因就在於第一階段廠商有國產化義務,第二階段廠商則無。但第一階段分好幾期,2020年前完工的2個標案(共70萬瓩,0.7GW)根本沒有國產化要求,為何仍依107年躉購費率約?沒有圖利之嫌?

14、國產化比例未確定如何訂定躉購費率?

政府説明「在地產業關連性」與費率息息相關。但細查費率公式根本無相關計算基礎。政府在各階段要求之國產化程度也極模糊,沒有提出確切百分比要求,廠商已正式要求政府澄清。試問在目前國產化程度尚未確定的情況下,政府如何訂定躉購費率?

20190125-離岸風電水下基礎建設本土供應商聯合記者會。(陳品佑攝)
離岸風電水下基礎建設本土供應商聯合記者會。(陳品佑攝)

C. 法規與融資

15、目前政府開發離岸風電適法性如何?

離岸風場位於一國領海,風場開發涉及國防、航運、漁業、環保等,離岸風力電費補貼又涉及人民重大權益。全球各國都設有專法規範離岸風電開發,台灣獨無。目前的離岸風電遴選辦法根本違法違憲。遴選辦法為「法規命令」形式,但未遵守60天的預告程序並送立法院。目前遴選辦法涉及兆元標案,既不依《政府採購法》又以「內規」方式便宜行事,有極大瑕疵。監察院已對此提出糾正。

16、政府為何急著頒發「有條件許可函」?

去年12月,在未與漁民達成協議前,政府即主導先行頒發「有條件許可函」給相關業者。目的在於協助業者在去年年底前簽訂購電合約以便依107年費率購電。政府官員一向「依法辦事」,何時如此關心廠商利益,如此一路綠燈,大開方便之門?問題是廠商之額外利益正是全民之額外損失。相關單位不應介入調查?

17、政府鬆綁金融機構融資規定合宜嗎?

金管會配合政府發展綠能,鼓勵本國銀行對綠能產業辦理授信,並鬆綁銀行授信及籌資規範。重要者如:放寬對同一法人保證之額度;不適用單一法人年營業額應高於350億元之規定;放寬外國銀行對單一客戶新臺幣授信限額及放款總餘額與淨值倍數上限規定。金管會對金融機構融資限制的原始目的在於降低風險,但政府在大力推動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時,什麼都顧不得,融資限制都可以鬆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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