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浩鼎案檢察官靠想像辦案,不上訴不意外!

2019-01-2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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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翁啟惠原本就有1460張浩鼎公司股票,經過計算浩鼎公司興櫃後,市值持續看漲,市值超過1億6000萬,而翁啟惠認購3000張浩鼎公司股票,只需要9300萬台幣。所以在張念慈的管理下,會認為以這樣的股票資金,是足以償還短期融資借款,並未背離一般投資借貸資金槓桿運作之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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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啟惠未揭露3000張股票在女兒手中

對此法院認為,這部分未揭露,指涉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不能僅僅以翁啟惠未申報,就認為此部分的股票是賄賂。而就此部分,翁啟惠受訪中也表示,他有如實揭露,但他女兒是成年子女,依法他不能揭露她的財務狀況,除非他擔任公司董事才要揭露。

從最新的《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事項處理要點》規定,研發成果創作人須主動揭露: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辦理科技移轉起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20171025-浩頂案開庭,上午傳喚被告翁啟惠、張念慈到庭,進行審理程序。圖為翁啟惠中午離開士林地院。 (蘇仲泓攝)
浩鼎案開庭,圖為翁啟惠中午離開士林地院。 (蘇仲泓攝)

總結來說,法院基於以下理由判決翁啟惠無罪

1.翁啟惠根本不知道張念慈要給他技術股

2.專屬授權是副院長決行,並非由中研院院長職權

3.3000張翁郁琇的股票,是按照往例,由張念慈幫翁啟惠代為處理投資事宜。

充滿推論及臆測的論告,雖然檢察官不上訴,但名譽也難以回復!

從上訴的論述,我們就可以看的出來,檢察官用電子郵件,推論翁啟惠知道有1500張技術股。從匯差、自己認知的常情,認為被告等人拼湊數字。綜觀整篇判決,法官多用「臆測」「推論」等詞,來說明檢察官舉證的不足。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真的有罪的狀況下,檢察官能夠即時的踩煞車,不提起上訴,值得肯定。

但就如同翁啟惠所述「正義雖到,名譽難復」,希望未來檢察官在面對任何案件,都可以用更謹慎、嚴謹的態度,去看待和面對每一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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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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