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誰是破壞「偵查效能」的賊?─羈押庭的閱卷權

2016-03-0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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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難道檢察官辦案都只靠被告自己承認並提供證據嗎?當然不是,讓我們同樣以賣淫女子舉例,假設A這次矢口否認有搭載本國籍女子「安安」賣淫,辯稱為警查獲當天是與「安安」交往出遊,只是路過某旅館時被警察栽贓云云。此時,檢察官通常會將A與「安安」隔離訊問,分別就當天逛哪條街、去哪裡吃飯、行經路線為何、有無購買物品等看似與本案無關的諸多細節加以隔離訊問,若A與「安安」並非真正交往出遊,則兩人對「出遊過程」的供證就容易出現歧異,可以此證明被告所謂「共同出遊」的辯解是在說謊。而A一旦在偵查中透過辯護人閱卷得知「安安」的證詞,將不只讓檢察官隔離訊問失效,且因A閱卷後與「安安」供、證「相符」,反荒謬的成為A辯解自己與「安安」為共同出遊、非搭載賣淫的堅實證據!此時,辯護人沒有任何違背律師倫理之事,被告為自己辯解亦是正當法律權利,但偵查效能已遭破壞,再問一次,誰是那個破壞的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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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聲疾呼「偵查不公開」、「確保偵查效能與成果」,卻說不清楚究竟「偵查效能受影響」所指為何,怎能讓沒有偵查實務經驗的學者,乃至於大法官們(除吳陳鐶、林俊益大法官外,本屆幾乎無人有偵查實務經驗)理解、感受到,如今在諸多偵查權受壓抑、剝奪下的基層檢察官,究竟面臨怎樣偵查資源與武器困乏的窘境?掌管全國上千名檢察官,每年偵結近百萬件的檢察主管機關,無力以豐富且具體的個案經驗,說服大法官相信「偵查效能」的重要性,只能任由釋憲申請人以武器平等、程序正義等冠冕堂皇的華麗口號左右大法官思緒,究竟誰才是讓「偵查效能」破毀的賊?

*作者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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