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不被神祝福的護家公投

2016-02-2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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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公審會主委王高成認為,所謂「制度」是屬於描述性語言,修法必須端視具體條文,此公投主文標的過於籠統,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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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點三:是否有限縮憲法所保障的立法權?

對於此疑問,眾說紛紜,筆者認為若有違憲疑慮,應該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作出最後判決,但尤美女立委認為此案具有高度違憲疑慮。

儘管我國憲法未對公民投票作出明文規定,而由《公民投票法》做出原則性之規定,但在憲政體制下,公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依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又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之立法職權行使,並不需要事先經過公投,才能進行。公民投票雖為直接民權之行使,然僅為憲法規範立法代議制度--立法權行使之補充原則,不應以直接民權之行使限制憲法立法權之形成空間。故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行使,如有違及憲法立法權之制度保障之穩定,而非為補充性之制度本旨,即有違憲情事。

疑點四: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所規定之公投範圍

公投範圍有以下四點,並一一列出其謬誤之處

一、法律複決:此項是針對已通過之法案,全國人民對其表示同意與否,但多元成家三法至今尚未通過,在第八屆立法院會期也僅有婚姻平權進入一讀,離立法通過仍有一段距離,因此並不成立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創制:對於立法院尚未制定之法律,以公民投票方式創設法律的原則,通過後由立法機關予以條文化加以落實及具體化,稱為立法原則創制。相當明顯地,信心希望聯盟在公投連署書中,未創制相關立法原則。

三、重大政策複決創制:是否開放美牛進口?核四是否續建?相關議題便是此款所稱的重大政策,但公投書中絲毫不見任何政策,僅籠統的將幾乎民法親屬篇中所有條文納入。

四、憲法修正案複決:大法官至今尚未對同性婚姻做出解釋,因此並非憲法修正案的複決。

許秀雯律師補充: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認為公民投票法之法律建制基本原則應包括「補充性原則」及「少數權益尊重」等原則,其中「補充性原則」指的是公投制度在於補充代議民主之不足,而非取代或阻撓代議民主。「少數權益尊重原則」則指,不能將少數人的權益作為全國性公投的標的,例如,單純涉及原住民權益的事務,或涉及特定地區住民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等事務的決定,原則上應由各該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予以最大尊重,而非由事不關己(利害衝突)的其他民眾以公投共同參與決定,否則將構成多數暴力,造成犧牲少數的結果。

 

今日「護家公投聽證會」 伴侶盟許秀雯律師發言稿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認為公民投票法之法律建制基本原則應包括「補充性原則」及「少數權益尊重」等原則,其中「補充性原則」指的是公投制度在於補充代議民主之不足,而非取代或阻撓代議民主。「少數權益尊重...

Posted by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on 2016年2月4日

儘管信心希望聯盟所提的護家公投疑點重重,但支持婚姻平權的朋友也別高興的太早,若信望盟重新提案,「您是否同意婚姻只限一男一女?」依照目前公民投票法的規定,是有可能成立的。將來,仍有無數的挑戰接踵而來。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們仍需努力。

*作者為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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