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不被神祝福的護家公投

2016-02-2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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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新興政黨信心希望聯盟成立,成員大多以基督教背景起家,我深深給予相當程度的盼望,希望這個政黨秉持著基督教博愛的精神,關懷社會上的弱勢族群,積極走入鄉鎮服務社會,傳遞信心、傳遞希望、更傳遞愛,補足現行藍綠兩黨的不足。但仔細觀察幾個月後,卻深深發現,其所造成的爭議似乎比正面回應來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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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希望聯盟所發起的守護家庭公投,引起了支持與反對雙方相當大的論辯,更在社區、校園、教會裡造成一窩蜂的廣泛討論。出乎意料地,在短短一個月內便已達成第一階段的十萬連署,其成員的動員能力令人感到驚奇,其積極程度也值得嘉賞。但此公投卻也引其同志人權團體、執業律師、數位立法委員的大力批評。

而在2月23日,行政院公審會也以10比1將此公投提案駁回,而信心希望聯盟若不服判決,可提起行政訴訟,或修正主文後重新連署。而以下幾點,也整理出立法委員、執業律師,對於此案的疑慮。

公投內容主文如下:婚姻家庭制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重要基礎。您是否同意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投通過不得修法?

疑點一:公投提案內容並不明確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許秀雯律師指出:「未經公投通過不得修法」遊走於灰色地帶,語意並不明確,究竟是立委修法前要公投?還是立委修法三讀通過後,要經由公民投票才可以生效?而信心希望聯盟至今尚未於官網上公開說明此疑慮,公投立書人在不知情情況下,是否真的能以個人意願來簽署此份公投提案連署書?

尤美女立委也痛批,公投案主文並未具體指明「涉及夫妻、血緣與人倫關係的規定」為哪些條文,易招致誤解,致人民各自認知所涉具體條文有別,無從就公投題目做出正確同意與否的決定。且其內容所涉既非單一事項,卻要民眾表示同意與否,為邏輯上複合問句謬誤,本公投案內容具備明顯錯誤,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疑點二:不符合公投法一案一事項

許秀雯也指出:「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四章中幾乎囊括了親屬篇中相當多的規定,若此公投成立,往後若修訂民法男女訂婚、結婚年齡、結婚離婚、分居制度、收養、夫妻財產制等相關規定,都有可能動員全台民眾,耗費甚多精力與時間進行投票,一次投票往往耗費數千萬、甚至上億的公帑,消耗許多社會資本,實在不符合成本。

而信心希望聯盟不分區立委候選人董保城也對此做出說明,董認為民法親屬篇的婚姻、父母子女、監護與家,因都涉及一夫一妻的家庭制度,因此,信盟才會將公投解釋為「一案一事項」。

不過,公審會主委王高成認為,所謂「制度」是屬於描述性語言,修法必須端視具體條文,此公投主文標的過於籠統,不符規定。

疑點三:是否有限縮憲法所保障的立法權?

對於此疑問,眾說紛紜,筆者認為若有違憲疑慮,應該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作出最後判決,但尤美女立委認為此案具有高度違憲疑慮。

儘管我國憲法未對公民投票作出明文規定,而由《公民投票法》做出原則性之規定,但在憲政體制下,公投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依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又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之立法職權行使,並不需要事先經過公投,才能進行。公民投票雖為直接民權之行使,然僅為憲法規範立法代議制度--立法權行使之補充原則,不應以直接民權之行使限制憲法立法權之形成空間。故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行使,如有違及憲法立法權之制度保障之穩定,而非為補充性之制度本旨,即有違憲情事。

疑點四: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所規定之公投範圍

公投範圍有以下四點,並一一列出其謬誤之處

一、法律複決:此項是針對已通過之法案,全國人民對其表示同意與否,但多元成家三法至今尚未通過,在第八屆立法院會期也僅有婚姻平權進入一讀,離立法通過仍有一段距離,因此並不成立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創制:對於立法院尚未制定之法律,以公民投票方式創設法律的原則,通過後由立法機關予以條文化加以落實及具體化,稱為立法原則創制。相當明顯地,信心希望聯盟在公投連署書中,未創制相關立法原則。

三、重大政策複決創制:是否開放美牛進口?核四是否續建?相關議題便是此款所稱的重大政策,但公投書中絲毫不見任何政策,僅籠統的將幾乎民法親屬篇中所有條文納入。

四、憲法修正案複決:大法官至今尚未對同性婚姻做出解釋,因此並非憲法修正案的複決。

許秀雯律師補充: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認為公民投票法之法律建制基本原則應包括「補充性原則」及「少數權益尊重」等原則,其中「補充性原則」指的是公投制度在於補充代議民主之不足,而非取代或阻撓代議民主。「少數權益尊重原則」則指,不能將少數人的權益作為全國性公投的標的,例如,單純涉及原住民權益的事務,或涉及特定地區住民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等事務的決定,原則上應由各該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予以最大尊重,而非由事不關己(利害衝突)的其他民眾以公投共同參與決定,否則將構成多數暴力,造成犧牲少數的結果。

 

今日「護家公投聽證會」 伴侶盟許秀雯律師發言稿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認為公民投票法之法律建制基本原則應包括「補充性原則」及「少數權益尊重」等原則,其中「補充性原則」指的是公投制度在於補充代議民主之不足,而非取代或阻撓代議民主。「少數權益尊重...

Posted by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on 2016年2月4日

儘管信心希望聯盟所提的護家公投疑點重重,但支持婚姻平權的朋友也別高興的太早,若信望盟重新提案,「您是否同意婚姻只限一男一女?」依照目前公民投票法的規定,是有可能成立的。將來,仍有無數的挑戰接踵而來。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們仍需努力。

*作者為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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