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咫尺之遙─台灣該如何看待為德不卒的巴黎協定規則書

2019-01-0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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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此次會議預定的成果之一,正是以國際可轉換減緩額度(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able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作為前述第6.2條的盤查機制(accounting mechanism),來確保不會發生跨區、跨國的重複計算計算。然則,這個部分的發展並不順利。首先,有提案認為應對於ITMOs的移轉賦予提撥一定金額給題供發展國家使用之基金,這種要球有若加以課稅;這個主張很顯然的是沿襲自先前京都機制下,應將CDM相關交易應的一定比例提供給調適基金(Adaptation Fund)的經驗。然則,Robert Starvins認為,這種分享成果(Share of Proceeds)的概念並不恰當,而個人也同意,因巴黎協定自始就將調適納入成為核心重點,而調適更是此次規則書的核心課題,此部分已經與原先京都議定書純粹以強制工業國家減碳,並將其使用經濟工具(按,即京都機制)所獲利益分享給發展中國家的調適需求大不相同。換言之,在巴黎協定下,已有專們條文用來處理調適及其財務資助,而此間用以促進減碳成本效用來強化全球減碳企圖心的設計,實不宜再與調適部分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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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障礙則是有提案要求每一個ITMO之移轉,必須足以產生全球排碳淨減緩效益(Overall Mitigation in Global Emissions),然則這很顯然是屬於其他有關透明度或盤查方面的問題,而非於此用來限制各諦約方能透過合作來強化其減碳企圖心的效用。畢竟,大幅提升減碳企圖心更是我們現在所迫切需要者。

巴西的致命杯葛

經過多方協調,這兩個障礙初步獲得解決,但巴西卻在最後要求於第6.4條處理京都機制延續問題的條文中,同意其將大量的CDM減碳額度剩餘作為履行NDC之用,這個主張幾乎受到所有締約方的反對,也導致巴黎協定規則書未能完成,而必須將第6條的討論展延至第25屆諦約方大會。

其實這個被巴西杯葛的疑慮早在巴黎協定通過之初便以存在,如今在欠缺第6.2條所以提供之指引(guidances)前提下,很顯然的阻礙了落實巴黎協定所需的最根本政策工具,蓋因所得ITMOs將欠缺進行轉換必須遵循的指引(“consistent with guidance,”...)。

很顯然的,這個遺失的第6條規則書拼圖,已經導致整個巴黎協定難以透過經濟機制,在兼顧差別化責任、衡平以及成本效益前提下,來促進締約方共同促進全球減碳企圖之目標難以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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