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咫尺之遙─台灣該如何看待為德不卒的巴黎協定規則書

2019-01-0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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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瑞士蘇黎世大學國際專家Axel Michaelowa博士,便在其分享的報告中,表列出如下圖紅線所示,尚未完成規則制定之許多,且相對與落實巴黎協定更為關鍵之部分:這其中,又以第6條的延宕最為關鍵。看到下圖的紅線標示,我們實在難以從法律的觀點來認同這些從政治經濟角度稱此為「規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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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的關鍵難題。
巴黎協定的關鍵難題。

完成規則書的困難所在

自聯合國秘書長在12日的演講中可知,規則書必須納入各締約方的不同現況(realities)、能力的差異、不同的處境(circumstances),且規則書將是一個能用以平衡各國責任(responsibilities)的方案(formula),也將能提供給所有締約方一個公平而有效(fair and effective)的運作體制(regime)。

但是這種理想情境必須建立在各方彼此公平對待的互信上,也因此一個強而有力的監督(monitor)以及評估(assess)各項工作進程的透明架構(transparency framework)成為必要。這段話,很清楚的說明了整個談判過程的衝突梗概,以及最終難以完成規則書,而僅能以包裹決議作收的緣由。

讓我們回歸到巴黎協定之次年,氣候公約在馬拉克什(Marrakech)的COP22回合談判中所確定的PARP工作期限,也就是應在今年的COP24完成規則書的制定。其次,依據聯合國國秘書長在12日為挽救談判僵局所指出的《卡托維茲氣候包裹決議》重點包括:提交PAWP的財務規劃進程以及產出在塔拉諾拉對話(Talanoa Dialogue)下能作為修改NDCs 之堅實基礎。這其中,並包括三大元素:提升企圖心(booting ambition)、規則書 (rulebook)、氣候行動(climate action)。實際上,我們仔細檢視《卡托維茲氣候包裹決議》的內容,除企圖心不足外,以塔拉諾拉對話來促進各國調整NDCs之期許,則受到中國認係越權之質疑外,而僅在包裹決議中處於鼓勵之狀態;至於規則書則尚未完成,而氣候行動則如Michaelowa博士所觀查到者,仍有賴釐清許多規則中所謂的相關(relevant)細節。

此次的包裹決議必須解決的首要課題—透明度

哈佛大學的Robert Starvins教授認為 ,此次會議必須解決的主要問題有二:透明度(transparency)與協定第6.2條與碳市場的問題。在透明度度部分,簡單的說,是在於掌握每個國家依據其排放狀況與政策所作績效評量之可信度,而在整個談判過程,雖然最初因非洲集團的反對,以及中國和俄羅斯、巴西與南非組成之Basic Group的杯葛,一度談判再次流於南北對抗,之後幸因美國在歐巴拿政府時期便參與談判之Trigg Talley的積極與中國謝振華為首的代表團溝通,終於達成原定談判目標,制定出可用以評量所有國家其各自NDC表現的統一標準(uniform standards)(按,如前所述,在規則書中,除登錄(registry)部分外,其他有關NDC的要素已以及期程部分,均尚待補強)。這個部分被認為是本次會議的最大成就之一,也終結了自哥本哈根會議以來,爭執不休的單軌或雙軌(甚至多軌)問題。(按:原本在巴黎協定談判之前,以中國為首的主張,是認為在遵約的要求上,應區分為已開發國家、接受公約補助的發展中國家,以及不需接受補助的發展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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