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獵人,或者罪人?

2015-12-14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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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又認為如果要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的除罪規定,就必須遵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6條附表規定的期間、得獵捕的野生動物種類。而附表所規定的期間,幾乎可說只有「祭儀」。野動法規定的除外事由明明就是「傳統文化、祭儀」,農委會卻把「傳統文化」的意義化約成「祭儀」,難道值得保護的原住民傳統文化只有祭儀嗎?法院本可不受行政命令之拘束,卻還是援用,原因是「應對已不合時宜的舊傳統文化予以排除,或限制在相當時空下才可執行」、「不得謂原住民族得以高呼基於祭儀或傳統文化之大纛,即能肆無忌憚的獵捕野生動物」,法院竟可代替原住民族決定傳統文化是不是已不合時宜,居高臨下訓斥原住民族不准濫用傳統文化當作保護傘!

拒絕說一套、做一套的司法

法院將獵人視為罪人,關入大牢,不啻是「國家體制將狩獵宣告為犯罪行為」,這對於原住民族文化,會是不可承受的嚴重傷害。國家一方面聲稱發展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卻又一方面在司法審理之中輕視原住民族的文化內涵,讓族人動輒面臨違法受罰的險境,難道不是否認了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斲傷群體內部的認同?

我們誠摯呼籲,司法體系應該謙卑承認自己對原住民族文化輕忽大意、自視甚高,即時重新檢討本案,避免數年來若干個案積累的一點點進步悉數化為烏有。

*作者為台大法研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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