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明德專文:違憲的參選門檻,大法官能給我們一個解釋嗎?

2015-12-1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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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也許會說,合理的程序規定是必須的。沒錯。但,合理在於符合比例原則。略提示各大國總統選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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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生而為美國人,年滿三十五歲就可以參選總統。不需要繳交保證金,阿貓、阿狗都可以參選。預估2016年美國總統參選人,不是只有希拉蕊、川普等兩大黨候選人,約有800多位美國合格總統參選人在參選,只是媒體較注意前兩人而已。

2.俄羅斯:35歲以上,連署人10萬人,簽名連署即可,不必有身份證影印本。俄羅斯有1億4千萬人,連署人才10萬人;我國有2千3百萬人卻必須有27萬份連署書,完全不合比例原則。

3.法國:由超過30%的中央、鄉、鎮、市民代表共500人連署推薦即可;參選保證金約5萬1千台幣。

台灣的總統選罷法是全球最苛,保證金驚人高,只有貴人、富人才能參選的唯一「大國」!

1998年10月22日,司法院大法官對施寄青女士要求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做出的釋字第468號解釋文,竟然無視憲法上述各條文對人民參政權的保障更不參考全球各國的比例限制原則,就寫下如下顢頇,保護大黨利益的解釋文:

「…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

這些大法官竟然敢認同行政權、立法權可以採取手段,「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令人震驚!「任意參選」不正是憲法所保障人民有自由、平等參選公職的核心權利和價值嗎?憲法的核心精神在於維護「參政權」,而不是考量「當選機率」!大法官竟然敢和行政權、立法權先後合謀「防止人民任意」參選權!摧毀憲法莫此為甚!

這些大法官在草擬該釋憲文時,顯然也極其無知和不用功,他們沒有參考各國總統選制中的條件,就武斷判定我國上述「選罷法」是「合理範圍」!468號釋憲文唯一尚能令人寄予希望的是,該文最後所述「惟關於上開被選舉權行使之要件,應隨社會變遷及政治發展之情形,適時檢討改進,以副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本旨,乃屬當然。」這項提醒,證實468號釋文的大法官們,也承認現行總統、副總統選罷免法確有不符合憲法保證人民參政權之本旨,惟近20年過去,行政、立法仍未做任何修法之行為,持續進行違憲的總統大選。這點,有待更現代化、開明的大法官們加以補正。

我一生奉獻國家,為台灣盡心盡力,獲得數項人權獎碑,也兩度被波蘭總統華勒沙等國內外人士及機構推薦提名為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擔任過影響台灣民主化深遠的「美麗島事件」及「反貪腐紅衫軍」的總指揮,也擔任過民進黨主席,亞洲自由民主聯盟主席,著作可觀。像我這樣的人,想和學養、經驗、人格俱佳的林向愷先生搭檔參選中華民國第十四屆總統、副總統,連候選人的資格都無法取得,並淪為468號釋文中應予「防止參選」之流。難道這就是台灣想呈現給國際社會和華人世界的民主水平?

我們來要求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只有一個卑微的希望:尋求釋憲。我們很幸慰已獲得蘇錦霞、詹亢戎、李復甸、李念祖等律師的支持,願意成立律師團進行釋憲等等訴訟,並由李念祖、李復甸兩位大律師擔任共同召集人。

我們這項舉動,在很多人心目中,也許會認為是「無聊的動作」。但是,台灣就是不斷有些人做這類「無聊的動作」,社會的進步,國家正義的捍衛才得於促成。

*作者為民進黨前主席,紅衫軍總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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