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食安英雄見笑轉生氣,彰檢回馬槍道理何在?

2015-12-0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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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彰檢真的沒有過早偵結起訴本案,以致蒐證疏漏嗎?

法院審理犯罪事實的範圍必須根據檢察官的起訴範圍,辦案辦得快或許不代表蒐證會有疏漏,但從檢察官在審理中前後共提出19份補充理由書狀,起訴範圍在審理中不斷浮動與擴張,簡直是模糊案件焦點。更顯示檢察官無限上綱要求法院協助調查證據,難道不代表偵查期間的蒐證不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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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網路謠傳因檢察官起訴範圍錯誤以至頂新無罪,若真有此事,表示檢察官在偵查期間根本不知道自己在查什麼,先射箭再畫靶,想到什麼查什麼,那麼最該檢討的是檢察官。以彰化地檢檢察官在頂新案的偵查蒐證品質,若換作發生在日本,日本檢察官會無顏見江東父老,羞愧致死。

四、審理期間才到越南蒐證,問題只出在台越無邦交嗎?

彰檢積極到越南調查證據雖然值得嘉許,但在審理期間調查證據是必須依照相關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調查,否則有違法定調查證據程序原則。而彰檢此趟越南行,卻未事先向法院聲請,而是因為到越南去訊問大幸福公司負責人呂氏幸,其丈夫為被告楊振益,所以審理庭上才由楊振益的律師所揭露出來,檢察官當下才承認。

檢察官未經聲請私下訊問、越南行程也未誠實提出,還選擇性提出證據,檢察官去越南調查的諸多行為,皆有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所謂事實的真相,只有上帝和當事人知道,法官只能求盡量追求審判的公平正義而已。法官要當人民眼中的包青天很容易,既符合社會期待,可以免罵名又賺得名聲。但是,若當你是當事人,面對這樣的法官,你還能期待司法能還你正義嗎?

《法操司想傳媒》在實際臨庭旁聽的過程中,屢屢聽到檢察官希望法官「依人民法律感情價值判斷」,什麼時候,法院的判斷不依證據而是依「人民感情」?如果在法律面前,不需要講究證據、不需經過嚴格調查,只要尊重民意,順從人民的法律感情,那麼法院可以全部關掉,改成全民公審或iVoting即可。

如今全民公審取代法院審理是近來的民意趨勢,眼見檢察官在無罪判決之後,竟還繼續放出不符合審理程序事實的言論,讓人不禁懷疑是不是心虛,否則為何不在審判程序中提出證據,也更凸顯檢察官在偵查及審理程序中的缺失。相較於不斷砲轟抗議的檢察官,彰化地院仍恪守罪刑法定原則及堅守司法獨立的核心價值。承辦頂新案的法官,也許才配得起英雄美名。

*本文選自司法監督媒體《法操FOLLAW》,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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