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痛批法官只看成品不問原料來源 彰檢將提上訴

2015-11-29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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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頂新劣油案1審攻防戰,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宣判魏應充等6人無罪,彰檢29日發布新聞稿說明,並將提上訴。(資料照,吳逸驊攝)

針對頂新劣油案1審攻防戰,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宣判魏應充等6人無罪,彰檢29日發布新聞稿說明,並將提上訴。(資料照,吳逸驊攝)

針對頂新劣油案1審攻防戰,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宣判魏應充等6人無罪,引起社會一陣譁然,更將矛頭指向皆因彰檢未善盡舉證責任。對此,彰檢29日發布新聞稿說明,辯方主張「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與檢方主張「來源單純論」是主要爭點,法院一審判決採取辯方的見解,檢方深深不以為然,將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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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劣油案關乎「食安健康」而引起社會大眾極大關注,彰化地院日前卻在一審作出魏應充、常梅峯、陳茂嘉、曾啟明、蔡俊勇、楊振益等6人無罪的宣判,輿論譁然。事後法院也發布新聞稿列出9大點說明,基於檢方無法舉證頂新販售的是無法供人體食用的劣油等理由,判決魏應充等6名被告無罪。

法院:檢方無法明確舉證油脂來源不合法

法院認為:「只有在法律要求之前提事實經確立後,方得處罰被告」、「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法原則,本院認本案被告等人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均應諭知無罪判決。」,因此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法原則,宣判無罪判決。

據《自由時報》報導,合議庭審判長吳永梁表示,無罪判決是因檢察官無法明確舉證,頂新從越南進口的油脂取自病死豬,或是未經檢疫合格的豬屠體、回收油或餿水油。

檢方:食安法規範「成品」、「原料」法院採辯方意見只看「成品」

彰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指出,關鍵在於法官跟檢察官對於證據的證明力強度認知不同,依食品安全法規,食物「成品」及「原料」都受管制,辯方主張「只要精煉設備能將成品精煉到滿足檢驗標準,不問原料來源」,與檢方主張「來源單純論」是主要爭點,一審判決採取辯方的見解,檢方深不以為然。

根據《中央社》報導,彰檢認為,辯方對食安法規解釋明顯錯誤。食品檢驗目的在於篩檢出應廢棄的食品或原料,而非讓業者去除以滿足檢驗規格,否則廢棄物、排泄物、飼料或肥料等,只要加工到合乎檢驗標準就可供食用,食品檢驗制度就失去意義,食安管理法規也形同虛設,將提起上訴。

檢方:法院認為精煉即可符合標準 忽略前提是原料合格

彰檢在新聞稿表示,「法院片面擷取精煉設備可以將出產之產品達到符合衛生標準之說法,卻忽略所有之專家證人一致均認為精鍊的前提是合格的原料,原料不佳,會造成精鍊條件嚴苛,導致精鍊過程中出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是不在一般正常生產的成品檢驗項目內,亦無法完全透過精煉程序去除的。」

「本案一審判決無罪的理由,是法院對檢方科以無限上綱的舉證責任,要求證明到豬隻健康程度」彰檢批評,法院無視於越南官方直接行文告知大幸福公司不具食用油生產資格,僅能出口飼料油。彰檢表示,食安法的規定是從原料到製程到成品,法院卻仍採最嚴格的狹義法律解釋,解釋成國家油脂法令欠缺,亦加凸顯法院認事用法的不當。

彰化地檢署新聞稿全文

1、目前食藥署及學者專家們都認為食安法第三條第一款所規範的食品是包含原料,所以只要是來路不明的原料都是食安法的規範範圍內,不能進入食品加工程序內。而不是如頂新所說,規範只針對成品。針對成品的那部分只是衛生標準,但食安法的規定,是從原料到製程到成品,到貯存販賣,一直到消費者手中。不能只把有數字的標準認成是規定,因此也絕不是僅靠檢驗結果來認定。
 
2、姑且不論鑑定人王耀祖原本即為被告精煉設備的供應商及維修商,與被告具有商業上之利害關係,其鑑定立場並不客觀中立,但即便如此,他和朱燕華對於不合格的原料不能進入食品加工鏈一事,則與本署聲請之專業鑑定人之立場一致。法院片面擷取精煉設備可以將出產之產品達到符合衛生標準之說法,卻忽略所有之專家證人一致均認為精鍊的前提是合格的原料,原料不佳,會造成精鍊條件嚴苛,導致精鍊過程中出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是不在一般正常生產的成品檢驗項目內,亦無法完全透過精煉程序去除的。
 
3、本署要再三強調:食源性危害是無法透過精煉程序來處理及控制的。

4、本案一審判決無罪的理由,是法院對檢方科以無限上綱的舉證責任,要求證明到豬隻健康程度,無視於越南官方直接行文告知大幸福公司不具食用油生產資格,僅能出口飼料油。比對法院交保裁定及判決,並未有何心證上的變動,是法院一始即接受對方食安法並未對原料油有規範之說法,後續再多的蒐證均無意義,也未被考慮。即便後來檢方指出檢驗報告中出現幽靈貨櫃等進口文件明顯不實涉嫌偽造文書罪嫌,法院亦置之不論。主管機關也不斷告訴法院成品那部分只是衛生標準,但是食安法的規定是從原料到製程到成品,法院卻仍採最嚴格的狹義法律解釋,解釋成國家油脂法令欠缺,亦加凸顯法院認事用法的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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