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媽媽嘴擋不住檢察官的嘴

2015-11-26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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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在偵辦媽媽嘴咖啡命案時有無貫徹偵查不公開,以保障無辜被捲入之人?值得我們重新審視。(風傳媒資料照)

檢方在偵辦媽媽嘴咖啡命案時有無貫徹偵查不公開,以保障無辜被捲入之人?值得我們重新審視。(風傳媒資料照)

媽媽嘴命案震驚社會,兩位死者寶貴生命就此殞滅,令人唏噓。本月13日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全案預計27日宣判。然而,承辦該案的士林地檢是否有善盡國家賦予追訴犯罪之執掌?是否有履行客觀義務?有無貫徹偵查不公開以保障無辜被捲入之人?仍值得我們重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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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恪守偵查不公開 放任媒體搶先報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在偵辦媽媽嘴命案過程中,最令人質疑的就是未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新聞媒體工作人員甚至還可以比檢警更先一步到媽媽嘴咖啡廳詢問原先被檢察官懷疑涉案的呂炳宏等人。而呂炳宏和其辯護人也說檢察官在羈押庭提出的事證和問題,竟然跟新聞報導中透露出的訊息十分相近。這些跡象在在顯示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所揭櫫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根本就只是僅具宣示效果的「訓示規定」。

刑事偵查必須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原因,除了為了偵辦工作順利進行外,也包括要保護被告名譽的目的在內。本案因案情事證早就被媒體大幅報導,結果即使士林地檢最後認定應該給予呂炳宏等人不起訴處分,但至今呂炳宏仍會被路人指指點點,由此可見偵辦期間未能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確實對呂炳宏等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對此,承辦的士林地檢難辭其咎!

不斷聲請羈押 只為強出頭求表現  

本案一開始,檢方先偵訊謝依涵,但謝依涵的供述卻前後不一,檢方在未有其他有力證據支持下,竟就認定謝依涵指稱呂炳宏、歐石城和鐘典峰等媽媽嘴的股東們亦有涉案的供述為真,隨即對呂炳宏等展開偵查,進而聲請羈押。

但在羈押庭上,一開始檢察官就只拿得出謝依涵的供述做為呂炳宏等人涉嫌重大的證據,連呂炳宏等人究竟和謝依涵有如何的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都無法提出證據說明。這樣的行徑,讓人不禁懷疑檢察官對呂炳宏等人聲押的目的,難道就只是要跟死者家屬和全國民眾表示士林地檢有認真辦案嗎?

更誇張的是,士林地檢在第一次聲押呂炳宏等人被法院駁回後,又聲請第二次羈押,在第二次聲押亦未受法院核准時,檢察官居然對外宣稱對不起死者家屬!

羈押,是為了確保偵查、審判、執行刑罰等程序能順利進行,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拘禁於特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並不是為了撫平被害人家屬的情緒、或為了給社會輿論一個交代。法院未核准羈押,是因為不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濫權羈押更是對於人權的重大侵害。

士林地檢檢察官卻對於還在偵辦中的案件說出這樣的話,豈不就表示早已認定呂炳宏等人確實是共犯!如此主觀認定,《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要求的「客觀性義務」又何在呢?且最後士林地檢以犯罪嫌疑不足給予呂炳宏等人不起訴處分,這不是狠狠地自打嘴巴嗎?

如果當初聲押不成就是對不起死者家屬,那給予不起訴處分,又該怎麼說?難道要檢察總長親自去賠罪嗎?

引導謝依涵筆錄供詞 未細查證據事實

承辦檢察官除了戴著有色眼鏡來看呂炳宏等人後,對於偵辦謝依涵涉案部分時更是可議。

偵辦過程中,謝依涵做過很多份筆錄,對於犯案細節的供述內容卻有出入。其中一個版本是「計中計」,也就是陳進福原本計畫殺害妻子張翠萍,要求謝依涵配合執行,陳殺害妻子後,謝依涵為了結束跟陳進福的關係,才迷昏陳並殺害。

因為檢察官已認定並起訴謝依涵一舉殺害陳進福二人的犯罪事實,因此無論犯罪事實與陳進福以及張翠萍兩人的相驗報告內容是否相符,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皆未詳細說明。

這讓人不禁質疑檢察官便宜行事,反正謝依涵都已經認罪,被害者兩人也確實死亡,那兩人被殺害的細節就不重要了,總之,只要謝依涵有被起訴即可。

但是,謝依涵在法院審理程序中亦言及是受到檢警影響,所以才會朝著檢警希望的方向去供述。雖然犯罪事實詳情為何,對謝依涵該受國法重懲的結論依然不會改變,可是如果未能將死者受害過程和緣由調查清楚,這對死者家屬來說也是再一次的傷害,而且這樣死者就真的能瞑目嗎?

最高法院未傳被告到庭 扼殺司法價值

此外,13日的在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程序中,承審法官並未傳喚謝依涵到庭,此舉也引發謝依涵辯護律師的不滿,進而表示拒絕實質辯論。

追求實質正義,不代表可犧牲程序正義。雖然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原則上不涉及事實認定,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的確可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但是讓被告能在法庭上充分陳述意見,應該是《刑事訴訟法》最基本的要求。最高法院承審法官此舉,已重重地斲傷司法權該有的價值。

本案在偵查到審理階段引發的爭議和留下的疑團一言難盡,縱使謝依涵確實犯下殺人惡行,但追求事實真相並依法審判的司法不應該因人而異。看來當年羅蘭夫人的「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的名言,在台灣應該可以將「自由」改成「司法」,如此才更符台灣的現況。

*本文選自司法監督媒體《法操FOLLAW》,授權轉載。(註:本案26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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