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孩子點頭就是同意了嗎

2015-11-1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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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王薇君對廢除刑法227條的聲浪感到憂心。(取自立委參選人張承中臉書)

兒少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王薇君對廢除刑法227條的聲浪感到憂心。(取自立委參選人張承中臉書)

2015年同志大遊行「年齡不設限-解放暗櫃,青春自主」的主題下,民陣提出「廢除刑法227」的倡議,一時之間,引發爭議。這些爭執都指向一個嗆辣的問題:「可以和未成年人做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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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性侵害未成年人還是有罪

先釐清現狀,法律仍然處罰「違背意願」性侵未成年人的壞蛋,一點都沒變,不要再相信LINE上瘋傳的訊息了。現在吵的是:「和未成年人合意的性行為」到底該不該廢?至於該不該廢,則涉及到「這條法律到底保護什麼」?

保護的是「性自主」而非「兒少」

雖然台灣早在1999年4月就斷開「妨害風化」的鎖鏈,另立「妨害性自主」罪章,但大家還是認為刑法227是為了「保護兒少」,這個看法不合理。

為什麼?一來法規就擺明放在「妨害性自主」罪章(這叫法解釋學上的體系解釋);二來健全的內容全由權威決定,把兒少當作客體而非主體,這種溫情不僅不尊重個人,根本只是在保護家長想像中的純真兒少情懷;三來保護兒少的理由是小孩無意識、無自主能力,若採此性自主「可割可棄」的想法「一以貫之」,就沒辦法為同樣保護「無意識」的刑法225乘機性交罪找到處罰理由。

怎麼說?刑法225是保護昏睡或無意識的人不被侵害,舉例來說,醫生和昏迷的病患性交,不會因為病患「無意識」就不罰,刑法還是要出動,這就是因為「無意識的人還是有性自主」!類比到刑法227,保護兒少派主張「無知就沒有性自主」的說法便說不通了,唯一說得通的方法就只剩下「因為無意識無侵害,刑法225應除罪化」,保護兒少派能接受這個浮士德交易嗎?

因此,回歸「性自主」的詮釋路徑,才是正確的討論方向。

未成年人可以同意做愛嗎?

撥亂反正之後,終於可以做一些有意義的討論了。和其他自由一樣,性自主也有很多限制,像是禁止通姦及亂倫。看在支持刑法227的人眼裡,表面上限制了未成年人性自主的刑法227,反而才是性自主的最後防線!

簡單來說,是因為未成年人對「性」根本「無法自主」。人如果受到干涉,就會變得不自由。除了來自「他人」的干涉會讓人不自由,而必須處罰外;處於衝動或無知狀態下的人,也是「不夠自由」的,如果有人不加干涉,但卻利用這個「自我干涉」狀態,也應受到處罰。把這個概念套用在性自主,答案就出來了:沒有強制性交的自由,是因為干涉了他人的性自主;由於未成年人一直處於「自我干涉(對性的無知)」情況下,其實並不自由,所以不論他們同不同意,只要你知道他是對性無知的未成年人而與他發生性關係,就也要處罰。

這個觀點與「家父長式的保護」不同,因為它不是一種漫無目的、訴諸效益主義的保護觀,而是一種核心的基本權利保障-人有無知的權利。就像人有追求真理的權利一般,人也有保持無知的權利。諷刺的是,真理、事實與真相雖不傷人,但因之受傷的卻大有人在。不如說,無知才是生命型態的常態。人因無知而死,但法律不能袖手旁觀。

說穿了,法律並不是要特別保障未成年人,而是要保障對性無知的人。不惜採取「禁止」的方式,正是要保障人的無知能免於他人利用。年齡雖然不是最好的劃分方式,但醫學或能夠找出一條界線,說明過早性行為對於生心理的可能危險性,並「推定」青少年還無法有足夠多的時間,學習各種性知識。

性傷害的本質就是社會建構

有一種有趣的說法認為,性傷害是社會建構,對於不理解「性意涵」為何而遭壞蛋觸碰私處的小朋友來講,傷害並不存在,所以也沒有性自主侵害。

這個看法看似很有道理,但毫無用處,因為人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之中,無論社會建構是否合理,性傷害都是痛切的。這個立場能提供的,僅止於對「性的神聖不可侵犯」除魅化,讓性攻擊的受害者不再誤解自己是骯髒的、讓更多邊緣的性不用偷偷摸摸、讓小朋友不用因為小時候被偷摸私處而在長大感到屈辱,這都很好,但和性自主及立法策略無關。

以「拓展性教育」、「增加輔導資源」為目標

基於前面的討論,我們需要提供資訊使主體可以行使自由,這得靠充分的性教育及輔導資源才行,避免地下的性總躲在暗無天日而易受傷的角落,無同理也無援助。這是另一個戰場,如果保護兒少派一直拒絕「青春水漾教材」進入校園,就是讓無知的人無法真正了解性、繼續受傷。

使「未成年人間性交或猥褻行為」除罪化

如果雙方都是無知的呢?

刑法227之1被稱作「兩小無猜條款」,雙方都是十八歲以下的話,可以減輕或免刑,但因刑法227發動與否由刑法229之1「告訴乃論」控制,法定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有告訴權,最後就成了家長互告。然而,面對無知,關鍵在於教育,而非懲罰。

此時,考量加害者與被害者的重疊,也因為避免性摸索被充滿壓迫、課責性的刑法強行介入喪失溝通機能,立法者應藉輔導資源使雙方認知「性」,同時也避免家長過度干預而使兒少淪為客體,並且降低道德非難感受。

在「法律適用」上需要更清楚且全面的說理

另外,倡議廢除者至少應該把幾個法律適用問題講清楚,才能說服不願好好面對性教育、只想用刑法解決的家長:

一、廢除刑法227後,法官可能改判刑法222條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225條「乘機性交罪」,這需要有審理細則或其他方式避免。

二、刑法227常常作為「無法證明青少年違反其意願」的救援投手,這個問題複雜的地方在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以「違反其意願」作為法條文字要如何「證明違反意願」,這點學界意見分歧。倡議廢除者要把救援投手拉下去前,總該和總教練講講之後的投打策略吧?

另外,要讓廢除227的理想天堂快快到來,怎麼可以忽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7條的惡法,以及無法辨識未成年就論以「間接故意」的誤會呢?

抵抗「年齡政治」的風潮

在白玫瑰運動之中,成人對兒少過於膨脹的情緒失去理性,這涉及兒少形象的建立及政治動能,司法作成99年第7次刑庭決議就是在回應這波年齡政治風潮。整體看來,年齡政治「保護兒少」風潮所及之處,獲得了選票,也扭曲了許多法理。更可怕之處在於:虛構性純真、強化母職想像,甚至對於不純真的少年就不保護的雙面人格(不談政治場域,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留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轉向刑事體系的尾巴,就是法規上白紙黑字的明證)。

小結:從「性自主」出發的詮釋

總結來說,「兒少保護」不足以作為保護基礎,應以「性自主」為基礎,在未成年人的性自主存在自我干涉下,他人利用既有的無知狀態就應該處法,至於干涉嚴重程度則由「資訊充分與否」判斷。

廢除者應該從性教育著手,平衡資訊落差,讓台灣盡快趕上《上週今夜》John Oliver笑言的法國兒童,青春結伴好同行,這是採取「性自主」詮釋下行使權利的可靠路徑,絕非「兒少保護」下綿密而壓抑保護觀扭曲的外力介入所能達成。然而,目前應先解禁的,是「未成年人間的性交或猥褻」並再提出進一步修法倡議前,整合妨害性自主罪章的適用問題。

要注意的是,細節構思上應把握「性自主」的核心,防止概念外溢而回歸兒少保護。同時也要留意在「價值爭奪領域」上遭到反噬,包括:「性知識氾濫帶來的規訓」以及「弱勢家庭因此嚴密監控而處於更不利的地位」,不可不慎。

從Ariès的兒童歷史研究反思當代的社群論爭

有些文化研究者會從資本主義出發,認為培養勞動力而延長童年、禁止兒少的性,能夠將動能留給出社會後的產值,是「兒童」概念誕生的原因,這種吸引人的路徑,Ariès那本「發現」童年之作《兒童的世紀》也是個例子:十二世紀完全沒有察覺到嬰兒跟成人之間存在一段轉折期,那是因為童年是後來「被建構的」。

這些看法之所以吸引人,往往來自於違反直覺的論證,甚至曾有學者藉由揭穿童年神話,攻擊將兒童排除於工作、政治以及性的立法政策。對此,不少學者質疑Ariès論證過於空洞,從歷史著眼,童工立法、義務教育加深了兒童對父母的依賴,使得大人成為兒童的庇護所,這是Ariès研究的貢獻。不過,這種從線索拼湊完整圖像的追本溯源,若沒有理論及標準,不僅因果關係難以建立,更不用說過度簡化造成的誤解與偏見。

回到這波廢除刑法227的論爭,無論是擁護「青春自主」或「保護兒少」,採取超譯Ariès的手法或扭曲法規製造恐慌,都應該被譴責。為了政治動員,製造片面偏頗的Line貼圖、倡議似是而非的主張,如何才能為兒童帶來「信心」與「希望」呢?

*作者就讀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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