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刑法227存廢與利弊

2015-11-1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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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日前性保守勢力,以「家長團體」的名義,大張旗鼓地反對課綱內的性/性別教育,更成了嚴重的問題。兒少正因缺乏完善性/性別教育、被成年人(像某些自稱「家長」的人)視作所有物,且部分兒少(如:同志、跨性別等)甚至被排除在社會安全網之外,在這樣資訊不足、權力不對等、未受到保障的情形之下,才會難以對性「自主」。難以避免傷害外,更在受到傷害後無能為力、不知所措。甚至在這樣的環境下長大,有朝一日,跨越了16歲的線,就被要求對性無所不知,被認為有絕對的能力「自主」,只要被認為是「合意」的,連刑法227都沒得用。令人不經感嘆,兒少沒權利說要不要,成年人卻有義務說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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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廢除刑法227」到底是造成預防兒少性暴力的疏漏,還是保障了兒少性自主,我認為這還有待商榷。但可以確定的是,國家社會在祭出刑罰前,如果沒有給予兒少足夠的資訊,與其所需的保障措施與機制,以及事後友善的申訴救濟管道,而是像保守派將「禁絕」當成「保護」;或是像開放派將「暴力」當成了「培力」。這樣不僅無助於改善兒少的困境,只會使兒少在如今強暴文化橫行的社會,宛如沒有皮膚般,失去了身體的界線與自主性,任由優勢者(未必是成年人)魚肉宰割、弱肉強食。

因此,我要提出三個建議:一來是,全面修正對於「合意」的標準,最好定義為「充分知情且明確表達積極地同意」,並提升檢警法院的性別意識,這樣就相當足以規範因不知情、不對等情形下發生的「合意性侵」,就有效地保障了兒少的性自主,未必要糾結在刑法227的存廢;二來是,社會對「性」的定義,必須跳脫成年男人的定義,不要認為只有「陽具插入」(同時也象徵著「男性支配」)才是性,否則在此定義之下的性,對於身心尚處於發育階段來說的兒少,很容易變成「性虐待」;三來是,同志運動不是只有一種立場,開放派並不足以代表所有的同志/性別運動者,甚或所有性/別弱勢族群,性/別弱勢權益與兒少權益絕非對立關係,相反地,兩者皆為家父長制下的弱勢,尤其是多重弱勢的性/別弱勢兒少,都需要我們社會的關懷與保護。

*作者為性/性別弱勢性保護與兒少保護連線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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