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習會突襲,黃丞儀:在野黨不準備彈劾總統就是打假球

2015-11-0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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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習會後報告朝野協商,台聯黨癱瘓立法院會,但民進黨不準備提案彈劾或罷免總統。(陳明仁攝)

馬習會後報告朝野協商,台聯黨癱瘓立法院會,但民進黨不準備提案彈劾或罷免總統。(陳明仁攝)

因為專欄〈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遭到《獨立評論@天下》下架的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丞儀,就他的主張再次提出說明表示,彈劾案最有意義的地方在於它並不是單純地去阻止一項政治行為,而是對於政治行為的規範意義進行整體評價,而民進黨完全不打算提出彈劾,表示在政治的可課責門檻上,連追求責任政治的動機都無,而在野黨什麼都不做,甚至連國會調查權也不行使,那就是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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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丞儀表示,他的文章儘管遭到下架,但是已經在其他網路媒體流傳,並引起一些討論,有人認為以目前的國會生態此路不通,有人質疑「馬習會」哪有嚴重到需要彈劾,卻也有人主張更激進地告發馬英九觸犯外患罪,種種南轅北轍的意見,反映出臺灣社會對馬習會這個重大的政治議題,基本上沒有共識。因此,他以十點說明,進一步闡釋他的主張(以下為十點說明的全文,取自黃丞儀臉書):

1. 彈劾總統和彈劾一般官員不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款規定:「立法院提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至於一般官員則是由監察院來進行彈劾。

2. 對於總統的彈劾,是一種混合了政治權力和司法權的設計。它不同於「罷免」單純是政治力(立法院加人民投票)的發動,也不同於「內亂外患罪」的訴追,純粹是司法權的空間。

3. 但是,什麼事由可以構成對總統的彈劾?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這必須留給政治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來判斷。作為政治部門的立法院發起,作為司法部門的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之所以要由政治部門來發動,在制度設計上就是認為總統的行為必然違反了多數民意代表認可的正當政治行為。但是,是否多數人認為不正當就真的不正當,還要交由司法部門的憲法法庭來判斷,做成判決。

4. 這種設計兼具了政治代表性(畢竟你是要去挑戰一個民選總統的行為)以及規範上的合法性(不單單是大家不認同,而且還是在憲政層次具有行為的可責性),是一種很特殊的制度。因為彈劾一旦成立,就會讓總統解職,因此必須兼顧正當性和合法性的雙重要求。不像內亂外患罪,只要行為違法、具備可責性就可以成立。也不像罷免,只要多數人民同意就可以成立。因此,也可以說彈劾是最符合憲政共和主義的權力課責機制:除了要具備(國會)民主多數外,還必須有(司法者)審慎的思考和判斷。在重大政治爭議上,這種作法可以避免司法追訴的嚴厲對立構造,也不會像罷免需要進行大規模的群眾動員。

5. 我們不妨換一個情境來思考馬總統決定和習近平會面的這項政治行為。如果在冷戰時期,美國和蘇聯還在軍事對峙狀態,美國總統忽然宣布三天後將在芬蘭和蘇共總書記進行政治破冰,並宣稱這是冷戰以來首次政治高峰會。(或者更接近台灣的狀況,是媒體在前一天先爆料,社會大眾才知道。)你覺得美國的輿論界會如何評價這樣的舉措?三天,如何讓國會有更充分的知情管道?三天,如何讓美國民眾知道總統將會在高峰會上做出什麼樣的宣示?而在這之前,到底還有多少秘密外交?(但我也沒有說要「全都露」,請先冷靜一下,再繼續看第六點。)什麼?外交是總統的權限?沒錯。但那並不代表什麼事情都可以隱秘,都變成總統愛怎樣就怎樣。去年還說張顯耀可能是「共諜」,那今年秘密安排馬席會的人員有多少應該被當作「共諜」?你可以去想想,為什麼美國總統尼克森在水門案當中差點被國會彈劾?法律技術問題就不多說,有興趣的話,請去看司法院出版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憲法判決選譯第四輯,United States v. Nixon。(這則判決恰好是我在十二年前翻譯的。)政治上,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全國人民都已經不信任他了!

6. 我並不認為兩岸不應該從事積極交流,請不要誤會。以色列都可以和巴勒斯坦會談了,任何敵對勢力都應該坐下來好好談。因此,我不認為馬英九不可以去和習近平見面,但是不應該在這種狀況下,用突襲台灣社會的方式去見面。馬英九是台灣人民選出來的總統,要對台灣人民負責,而不是提防台灣人民比防範敵人還嚴密。我們不是要你把餐廳座位席次或飛機航班時間都公佈出來,而是你(或貴黨)不能上個月才把主張統一的洪秀柱換掉,說她不符合台灣主流民意,這個月你就去和習大大握手,談笑風生了。人民不會覺得國民黨已經「精神錯亂」了嗎?而你卻代表這樣的政黨在領導台灣,去和中國談判?難道不能在國會開議前,先預告政策轉變方向嗎?非要等到出發前開國際記者會才說「『不和中國領導人會面』指的是『不到中國去會面』」,這樣說文解字誰會知道啊!人民會有信任感嗎?一直說人民對於「賣台」的疑慮是空穴來風,是陰謀論,但正是因為你經常出現這種非常粗率、欠缺溝通的行為,才會讓人民產生種種疑慮啊。消弭陰謀論或謠言最好的方法,就是提供更多的資訊,讓人民不要有「殘缺的認識論」(crippled epistemology)。

7. 這種高度風險的政治行為,如果把他同時還是三軍統帥考量進來,採取如此隱秘而刻意迴避各種憲法程序的做法,恐怕已經逸脫了一般憲政民主國家的制度容許範圍。但是,除了違反民意外,我們必須從憲政規範上給予一定評價。(是不是「國家重要事項」?總統是否可以主張國安大政方針權?總統在兩岸事務是否不受任何控制?)這不是罷免可以做到的,也不是內亂外患罪的追訴目的。如果要從憲政秩序來觀察和評價馬總統的這種行為,唯一可行的制度就是彈劾。

8. 在野黨也不打算提出彈劾,那就表示在政治的可課責門檻上,連追求責任政治的動機都沒有。這種完全喪失目的的政治,是民主政治最可悲的情形。如果在野黨是認真的,那就應該積極進行彈劾的準備。如果不打算這麼做,台灣人民你就只好認了,因為連在野黨都「代表你」放棄了。我們只好很阿Q地自我解嘲:面對它,接受它,放下它。

9. 彈劾案在此時此刻或許還有意義的地方就在於,他並不是單純對於政治行動的阻止,而是對於政治行為的規範意義進行整體評價。這是一個嚴肅的憲政議題,不應該淪陷在政治口水中,而是要考量到未來的總統究竟應該如何進行兩岸政治性談判。不要忘了,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只有針對兩岸人民間的「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rights),授權立法機關進行規範。至於「政治權力」(power)要如何和對岸進行談判,完全空白。這是嚴重的憲法漏洞,已經講過很多遍。到現在連「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都還躺在立法院,你能期待立法委員什麼?彈劾案審理期間,大法官可以針對此一問題作出清楚的界定,填補憲法漏洞。什麼?你不信任現在的大法官?套一句阿扁名言:「不然你要怎樣?」台灣社會是個意見分歧的社會,我們還沒有建立一個新的憲法權威。

10. 彈劾很可怕嗎?它就是憲法提供的權力制衡工具而已。一天到晚說要守憲行憲護憲,憲法不是釘死在黑板上的東西,它是活的,要拿來用。一天到晚說人家毀憲亂政,那有制度上的工具,為什麼不用用看?很多人說,你根本不懂政治,這在現實上根本不可能,在野黨也沒有意願做這些事情。這種說法很像一件事情:當你打定主意要做一件事情,但所有的人都告訴你:你一定會失敗的,這世界沒有那麼簡單,你太理想主義了,世界是不可能改變的。難道你以為我們笨到不知道這些事情嗎?犬儒主義者,是世界上最不需要的存在,因為你可能連自己存在的價值都會產生懷疑。我們,對這個世界還有一點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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