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去蔣化誰說了算?除銅像撤儀隊,先問問總統!

2018-12-1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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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選前選後一再要求國防部撤除營區蔣介石銅像,部長嚴德發立場一以貫之,強調「尊重歷史維持現狀」─不撤。(蘇仲泓攝)

促轉會選前選後一再要求國防部撤除營區蔣介石銅像,部長嚴德發立場一以貫之,強調「尊重歷史維持現狀」─不撤。(蘇仲泓攝)

日前促轉會公開表示:中正紀念堂的三軍儀隊應予以撤除,且國防部蔣中正銅像亦屬威權象徵,依促轉條例規定應去除;前者,文化部與國防部尚待協商,後者,國防部認為黃埔軍校歷史傳承,礙難配合,可敬的前輩,尤伯祥律師,身為促轉會成員,認為依照「軍隊國家化」國防部仍應依該會要求辦理。學生容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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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促轉條例第5條第1項》:「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等語,定有明文。

就法言法,即使蔣中正銅像依照前開法律需要去除,亦僅限於公共建築或公共場所,我們就要探討「國防部」與「部隊」等軍事處所,算不算「公共場所」?

其次,《刑法第112條》:「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就擅入軍事處所罪,定有明文。且《陸海空軍刑法第23條》,亦就同樣行為態樣,對軍人有「加重刑罰」規定。

國防部要定義為「公共場所」有點牽強。(來源:國防部)
國防部要定義為「公共場所」有點牽強。(來源:國防部)

由是可知,若稱國防部與相關軍事處所為「公共建築」與「公共場所」,則前開法律則應予以廢除,軍事門禁應仿傚大同,來個「夜不閉戶」,人人皆可以組貴婦團,看看阿帕契直升機真面目,拍個美美合照,勞先生也毋庸被懲處了。申言之,強稱依照促轉條例,國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蔣銅像皆應去除,恐於法無據。

或問:前開僅為軍事處所條文,怎可解釋公共建築與場所?後學以為:綜觀《刑法》有關公共危險罪、賭博罪,《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公共場所母乳哺乳條例》,公共場所可以任意進出,是礦坑、隧道、戲院,得來去自如,供人觀覽,甚至公開哺乳的地方。試想:這些舉措,豈能於國防部與軍事處所如法炮製?是以,依照各法律相比較的「體系解釋」,促轉條例系爭規定的公共建築或場所,絕對不包含國防部與其他軍事處所。

再者,《憲法第36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語,就專屬最高統帥總統的「統帥權」,定有明文。《國防法第8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為三軍統帥,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

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等語,就總統最高統帥權落實於國防部,定有明文。且《國防法第7條》:「中華民國之國防體制,其架構如下︰一、總統。二、國家安全會議。三、行政院。 四、國防部。」等語,就國防體制定有明文。

由是可知,套句《黑金》周朝先對與會人士說的臺詞(影帝梁家輝):「找個位置坐吧,找得到嗎?」促轉會既非前開國防體制的法定管轄機關,我軍事又以總統總領全局,連行政院長尚且不能對國防部指三道四,怎跑出來個「太上總統促轉會」,僭越專屬總統的統帥權,促轉會與文化部,在國防法裡,找得到「自己的位子嗎」?

20181218-總統蔡英文12月18日進行「迴廊談話」。(蔡親傑攝)
總統蔡英文「迴廊談話」對促轉會去蔣主張表示,這不是總統或促轉會說了算。(蔡親傑攝)

再者,《陸海空軍刑法第9條》:「本法所稱部隊,謂國防部及所屬軍隊、機關、學校。」等語,可知有軍人駐紮地點,即屬部隊。又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就擅自遷移駐地,定有刑罰。前述可知,「臥榻之側,豈容他人酣睡?」國防部與部隊,專屬總統指揮,無論文化部或促轉會,國防部在未經最高統帥蔡總統英文的指示下,聽從國防法體制外的機關命令,任意撤除部隊,則有前開刑事責任,怎可僅以歷史傳承和信仰一筆帶過?且儀隊乃為三軍一部,亦屬前開部隊之一環,撤除銅像與儀隊,乃抵觸憲法、違反軍刑法的要求,豈容雞毛當令箭?

又以,《憲法第138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等語,就「軍隊國家化」定有明文。《國防法第6條第1項》:「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等語,就「軍隊行政中立」,定有明文。尤委員伯祥提及「軍隊國家化」,然若問問市井小民,促轉會是否「行政中立」?日前風波不斷,甚或自嘲東廠,恐怕很少人能給與肯定答覆。

最末,筆者以湯姆克藍西電影《赤色風暴》作結,金哈克曼飾演的潛艇艦長,奉命前往他國平叛,當組員提出要商議命令當否,艦長說:「我們軍人的使命,是捍衛民主,不是實踐民主。」綜上所述,今促轉會的所謂「民主」,既不值捍衛 ,更不應實踐!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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