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超徵又不嚴守舉證責任」 《納保法》上路大幅提高對納稅人有利判決

2018-12-1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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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洲特別以102年一件涉及「原產地證明」的關稅訴訟案件,強調稽徵機關在稽徵過程明顯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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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表示,太平洋運輸公司自泰國進口乾金針,關務署以宜蘭大學檢具之報告,認定進口貨物與中國的乾金針有98%相像,主張進口商「原產地證明」不符,要求進口商補稅200萬元,然而,整個案子的關鍵在於原產地證明,到底該由誰舉證。

20160322-立法院.「遺贈稅法制改革」公聽會.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黃士洲.(陳明仁攝)
針對《納保法》上路後,台北商大財稅系副教授黃士洲特別指出稽徵機關在稽徵過程明顯怠惰。(資料照,陳明仁攝)

《納保法》第11條規定,稅捐機關必須就納稅人有利與不利事項同等注意,農委會委託宜蘭大學的鑑定文件,只將樣品與中國金針比較,並未全然排除其他可能性,北高行更審判決,要求關務署不應將虛報產地證明的舉證責任,轉嫁給納稅人身上。

事實上,針對原產地證明,財政部的《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查產地標準作業程序》,都明文要求駐外人員於20日內,協助「原產地證明」爭議之調查,但關務署卻未確實執行,出口金針的泰國農田,後來駐外單位協助查訪發現,早已改種其他作物,財政部如果當初查清楚,就不會浪費這麼多司法資源,「事實上,很多行政法院撤銷財政部原處分,主要原因都是稅捐稽徵單位,在5年前、10年前根本沒有查清楚,這要法官要怎麼判?」

盛子龍:財政部跟不上法院進步

盛子龍批評,財政部「稅收嚴重超徵,又不嚴守舉證責任」,只靠著不斷提起上訴消磨當事人,現在《納保法》上路後,最高行政法院設立的2個稅務法庭,數量雖然稀少,但法官均為一時之選,裁判品質也逐漸提升,證明好的稅務法庭的設立,對賦稅人權的保障有積極作用。

「法院進步這麼多,財政部在組織程序改進上卻相對緩慢」,盛子龍表示,財政部因應《納保法》上路,雖然已在稅務申訴的複查階段,引進外部專家,藉此平衡保守官僚見解,但他個人認為,財政部納保官的設置,制度上註定徒勞無功。

盛表示,由於政府財政困難,稅捐稽徵機關連最基層稅務人員的調查能力都不足,財政部因應《納保法》上路,實務上只能從資深稅務人員之中,選認納保官,說難聽一點,納保官這個職務對稅官來說,就是一個「屎缺」,不僅沒有案件會被檢討, 人民對於資深稅官擔任納保官,

20181214-針對《納保法》上路,中正大學財法系教授盛子龍指出「法院進步這麼多,財政部在組織程序改進上卻相對緩慢」。 (擷取自中央研究院網站)
針對《納保法》上路,中正大學財法系教授盛子龍指出「法院進步這麼多,財政部在組織程序改進上卻相對緩慢」。 (擷取自中央研究院網站)

「真正能影響稅務機關的,是法院判決」,盛子龍表示,納保官講的意見代表誰?代表哪個權威?財政部高層何必聽從納保官意見?既然納保官制度先天不良,他建議,不如把錢花在刀口,從建立起最好的稅務法庭開始。

「賦稅人權」恐受「司法改革」吞沒?

不過,盛子龍擔心,《納保法》上路後好不容易建立起的「賦稅人權」概念,很可能會隨著司法院推動的「司法改革」給摧毀。

盛表示,司法院目前正在推動司法院金字塔化,未來稅務法庭很可能只設在一審的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年資不夠的優秀專業法庭法官,未來極有可能被打回一審,屆時,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可能出現沒人懂稅法的局面,「改革怎麼都走回頭路呢?我們要捍衛稅務法庭在最高法庭不要被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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