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是人權還是義務? 納保法上路 學界批評財政部對賦稅人權認知不足

2018-12-1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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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表示,課稅是對人民財產的剝奪,依據《憲法》第23條之精神,政府對於人民權利的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然而,台灣的稅捐稽徵程序上,很多都沒有踐行正當程序,以地價稅為例,地價稅稅單並無清楚標明每一筆土地怎麼課稅,至於稅法上的「協力義務」與「推計課稅」原則,在實務操作上,稅捐單位更常以納稅人沒有負「協力義務」對當事人恣意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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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認為,《納保法》雖自2017年底施行至今,然所規定之納稅人權利都應貫徹實施,才能完整保障納稅人的權益。 (周宸亘攝)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認為,《納保法》雖自2017年底施行至今,然所規定之納稅人權利都應貫徹實施,才能完整保障納稅人的權益。(周宸亘攝)

稅法是義務也是權利 《納保法》強調正當程序保障

輔大學法系主任鍾芳樺表示,從英國《大憲章》明文規定「無國會,則無納稅」開始,賦稅人權已經是各國憲法保障之權利,《憲法》第19條儘管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反之,沒有法律依據政府就不應強制人民納稅,台灣的大法官釋憲早年針對賦稅議題,包括釋字377號解釋,也主張「人民納稅之義務,應由法律明文規定」,將賦稅與人民生存權掛勾,根據「形式法治國」原則,就客觀角度,國家機關制定稅法,應該考慮到「量能課稅」原則,就主觀層面來看,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在納稅過程都不該受到過度侵害。

然而,目前台灣的稅法,針對人民的權利,仍有諸多侵害,例如課徵過程要求要求人民,提出營業資訊等個人資訊,造成資訊自由、隱私侵害,另外,稅捐機關對於欠稅民眾的「管收」處分等,都有可能過度侵犯人民權利。因此,《納保法》的立法,強調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並且增訂專業法庭,都讓人民更有能力跟國家對抗。

20181214-輔大學法系主任鍾芳樺指出大法官釋憲針對賦稅議題,釋字377號解釋, 就主觀層面來看,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在納稅過程都不該受到過度侵害。(擷取自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網站)
輔大學法系主任鍾芳樺指出大法官釋憲針對賦稅議題,釋字377號解釋, 就主觀層面來看,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在納稅過程都不該受到過度侵害。(擷取自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網站)

鍾芳樺表示,為了落實賦稅人權保障,稅法的制定上,除了要符合行政法的依法行政、法律明確性與不溯及既往原則外,立法院在制定稅法過程,更應從《憲法》平等權角度,落實量能課稅的精神,才能讓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不受到稅捐單位的過度侵害。地價稅、房屋稅等財產稅繳納,應該針對財產孳息,而非針對財產本身進行課稅,避免人民為了繳納稅賦,必須犧牲財產。

《納保法》公式制定 混淆薪資特別扣除額與免稅額

另外,針對最近「名模條款」所引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爭議,鍾芳樺認為,財政部因應大法官釋字745號解釋,所公布《納保法施行細則》的試算公式,該公式制訂過程,執著於「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原則,所可能造成稅損,「混淆了薪資特別扣除額與免稅額概念」,他以財政部過去夫妻所得稅合併申報規定為例,以婚姻關係之有無,形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顯示租稅立法若設計不當,可能提供人民錯誤誘因。

葛克昌強調,「台灣不能從行政便利的角度,來看待稅法」,畢竟人民在申請賦稅複查過程,並沒有所謂「對待給付」,稅捐爭議救濟制度,唯有透過程序保障,才能落實賦稅人權的保障,因此,實務上《納保法》在稅務爭訟的適用上,是優先於《行政程序法》,然而《納保法》立法過程,被行政機關修改很多,喪失納保法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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