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將近700萬人,「納稅,是人民應盡的義務」,一直是政府不斷灌輸人民的觀念,然而,你我可曾想過,納稅人也應該獲得一定的權利保障?去年2月,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這項被外界形容為「名模條款」的解釋,主要爭論焦點在於所得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去年底上路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更首度將「賦稅人權」明文寫入法條,讓賦稅與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保障,有了正式的掛鉤,然而,《納保法》上路一年,台灣的稅官對於「賦稅人權」的認知,落實了嗎?
由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台灣稅法學會與台灣法學基金會合辦的「納稅人權益保護研討會」,今(14)在台大登場,與會的稅法學者普遍認為,台灣「賦稅人權」的落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沈臨龍:《納保法》失去了原有立法意義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副董事長沈臨龍表示,「納稅是一種義務」,這個觀念深植人心,但納稅也是一種權利,去年底納保法的通過,可以說是賦稅人權重要里程碑,然而,過去一年該基金會舉辦多場研討會,卻發現不少學界人士認為,《納保法》當初在立法過程,很多立委對「賦稅人權」真正意義未能充分掌握,導致最後立法內容,跟人民期待有一段距離,「把話講重一點,這個《納保法》失去了原有立法意義!」
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表示,過去稅捐單位,長期以來將稅法視為行政法的一部份,讓稅法儼然成為政府侵害人民基本權最多的工具,稅法裡面規定的核定、保全管收處分、限制出境等,對人權侵害都非常大,去年底通過的《納保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特制定本法」,以憲法的思維,重新思考稅法。
衝擊大!年有逾30件行政訴訟援引《納保法》
《納保法》所揭櫫「賦稅人權」觀念,在該法上路後不到一年時間,已經逐漸地改變了行政法院法官的見解,相對之下,財政部稅官對於「賦稅人權」的認知,卻仍然相對落後。
葛克昌表示,以往最高行政法院,在處理稅務訴訟上,都被外界形容為「駁回法院」,然而,去年底《納保法》上路後,行政法院過去一年,竟然有30幾件行政訴訟,在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都無主張之下,承審法官主動援引《納保法》撤銷財政部原處分,「從未有其他法律,有此驚天動地的改變!」
葛表示,《納保法》規定,行政法院針對稅務訴訟,應該設「稅務專業法庭」,目前最高行政法院至少有2個專庭審理稅法案件,雖然判決結果,還有些不如人意,但已在慢慢進步之中,專庭之間也能互相討論法律見解,可惜的是,「這30幾個案件並沒有從《納保法》第一條的生存權、工作權角度去衍生,填補稅法的漏洞。」
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謝哲勝表示,課稅是對人民財產的剝奪,依據《憲法》第23條之精神,政府對於人民權利的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然而,台灣的稅捐稽徵程序上,很多都沒有踐行正當程序,以地價稅為例,地價稅稅單並無清楚標明每一筆土地怎麼課稅,至於稅法上的「協力義務」與「推計課稅」原則,在實務操作上,稅捐單位更常以納稅人沒有負「協力義務」對當事人恣意課稅。
稅法是義務也是權利 《納保法》強調正當程序保障
輔大學法系主任鍾芳樺表示,從英國《大憲章》明文規定「無國會,則無納稅」開始,賦稅人權已經是各國憲法保障之權利,《憲法》第19條儘管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反之,沒有法律依據政府就不應強制人民納稅,台灣的大法官釋憲早年針對賦稅議題,包括釋字377號解釋,也主張「人民納稅之義務,應由法律明文規定」,將賦稅與人民生存權掛勾,根據「形式法治國」原則,就客觀角度,國家機關制定稅法,應該考慮到「量能課稅」原則,就主觀層面來看,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在納稅過程都不該受到過度侵害。
然而,目前台灣的稅法,針對人民的權利,仍有諸多侵害,例如課徵過程要求要求人民,提出營業資訊等個人資訊,造成資訊自由、隱私侵害,另外,稅捐機關對於欠稅民眾的「管收」處分等,都有可能過度侵犯人民權利。因此,《納保法》的立法,強調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並且增訂專業法庭,都讓人民更有能力跟國家對抗。
鍾芳樺表示,為了落實賦稅人權保障,稅法的制定上,除了要符合行政法的依法行政、法律明確性與不溯及既往原則外,立法院在制定稅法過程,更應從《憲法》平等權角度,落實量能課稅的精神,才能讓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不受到稅捐單位的過度侵害。地價稅、房屋稅等財產稅繳納,應該針對財產孳息,而非針對財產本身進行課稅,避免人民為了繳納稅賦,必須犧牲財產。
《納保法》公式制定 混淆薪資特別扣除額與免稅額
另外,針對最近「名模條款」所引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爭議,鍾芳樺認為,財政部因應大法官釋字745號解釋,所公布《納保法施行細則》的試算公式,該公式制訂過程,執著於「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原則,所可能造成稅損,「混淆了薪資特別扣除額與免稅額概念」,他以財政部過去夫妻所得稅合併申報規定為例,以婚姻關係之有無,形成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顯示租稅立法若設計不當,可能提供人民錯誤誘因。
葛克昌強調,「台灣不能從行政便利的角度,來看待稅法」,畢竟人民在申請賦稅複查過程,並沒有所謂「對待給付」,稅捐爭議救濟制度,唯有透過程序保障,才能落實賦稅人權的保障,因此,實務上《納保法》在稅務爭訟的適用上,是優先於《行政程序法》,然而《納保法》立法過程,被行政機關修改很多,喪失納保法靈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