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響言論自由之虞!AIC發公開信 籲政院撤回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2018-12-12 21:48

? 人氣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日前提出假新聞的三大原則,但國內幾家大型平台業擔心通傳法傷害言論自由。(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日前提出假新聞的三大原則,但國內幾家大型平台業擔心通傳法傷害言論自由。(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假消息議題發酵,行政院所提「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通傳法)。由網路平台業者所組成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 AIC),針對此修法寄發公開信給行政院長賴清德, 表示行政院在11日對此草案的說明,背離「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的修法初衷,修法發展令人不安,顯示政府與產業間缺乏持續、實質的溝通,並建議行政院撤回原案,以利行政院與所有關係人持續溝通、討論。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由LINE、Facebook、Apple等網路平台業者和主要科技公司組成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IC)今天發出公開信給行政院長賴清德,要求行政院撤回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以利重新審議。

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簡稱AIC)的主要成員為參與國際投資及經濟貿易的全球網際網路與科技公司,旨在代表產業團體,促進亞太地區對網際網路政策相關議題的認知及溝通。聯盟成員包括Amazon、Airbnb、Google、Facebook、Apple、Twitter、LinkedIn、Expedia、Rakuten、LINE及Yahoo(Oath)等公司。

AIC表示,行政院曾於今年12月11日就「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作出相關說明,而其內容在實質上及根本上,似已背離了行政院依循「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所提出、並於2017年11月26日由行政院送至立法院審議的原草案版本所持的初衷,AIC對此表示「慎重的關切」。

AIC指出,上述草案近日令人不安的發展,顯示了台灣政府與產業間缺乏持續性的實質溝通。這些發展引發AIC對台灣人民的言論自由的高度關切,這也將對未來投資及產業開發並推廣新服務造成阻礙,更將影響台灣數位產業的未來發展。

「判斷資訊真假是高度主觀議題,恐有影響思想交流風險」

AIC進一步強調,由於判斷資訊的真假是一高度主觀議題,且有犧牲資訊取得及合法思想意見交流自由的風險。AIC認為,以管制資訊傳達及訊息交換為設計的立法規範,無法有效解決不實資訊所造成的問題。

AIC認為,以管制資訊傳達及訊息交換為設計的立法規範,無法有效解決不實資訊所造成的問題。AIC舉例,他們知道德國已制定打擊仇恨言論的專法,但在未有充分時間讓多方關係者深入溝通討論的情況下,不精確地參考外國經驗而推用到台灣法規的做法,恐將對台灣人民言論自由、人權造成深遠影響。

因此,AIC請求行政院以該法律案原提案者身分,向立法院撤回原案,以利行政院重新進行進一步審議,並讓行政院與所有關係人進行持續、暢通及合作的溝通。

AIC表示,為避免立法措施可能無意中限制言論自由及基本人權,AIC要求對於任何現有法規、準則及誠信原則,均應作廣泛解釋,盡可能提供充分且具實質意義的意見表達機會,並讓台灣政府、非營利組織、產業及其他多方關係人均可共同合作,共享創新想法。

AIC說,台灣多次被無國界記者組織、自由之家等機構評為亞洲最自由的國家之一,排名高於新加坡、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南韓、日本等鄰近亞洲國家,如此成就歸功於台灣一直以來持續堅守的民主價值,以及其對於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長久維護。

AIC也表示,雖然不實資訊是一個高度複雜及重要的議題,但AIC成員在協助他國政府的經驗非常豐富,AIC已準備好協助台灣政府實現創造一個更安全、更美好網路世界的決心。AIC期待能有更深入的討論機會,確保在此議題的合作上,能有最公平和諧的結果。

「馬尼拉中介責任原則:中間人應免於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

為避免侵犯言論自由,行政院說明,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最重要的參考依據,即為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 ON INTERMEDIARY LIABILITY)。根據「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中間人應免於對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沒有司法機關命令,不得要求對內容進行限制」以及「內容限制請求必須清晰、明確,且依照正當程序」、「法律、內容限制命令,和實務做法必須通過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檢驗」、「法律、內容限制政策,和實務做法必須遵循正當程序」、「透明度和問責機制必須建立在法律、內容限制政策和實務做法中」。
 

喜歡這篇文章嗎?

風傳媒綜合報導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