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窮日本》三萬名日本孤兒院生的悲傷縮影 被家庭與法律拋棄的兄妹

2015-10-23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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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養護設施收留的兒童養護設施年齡別統計。(翻攝全國兒童養護設施協議會官網)
由養護設施收留的兒童養護設施年齡別統計。(翻攝全國兒童養護設施協議會官網)

律師回想起當時的情況,說道:「若(少年)沒有打電話求救的話,他和妹妹便會死在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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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自強的新生活

根據日本《兒童福祉法》第4條規定,所謂的「兒童」是指未滿18歲的孩童,而孤兒院(日本《兒童福祉法》改稱「兒童養護設施」)只限1歲以上的「兒童」入住,故已滿18歲的少年便不符合資格,律師也曾替兩兄妹尋找新的收養家庭。但由於少年和妹妹皆未滿20歲、父親去向不明,而相關法律行為需要法定監護人同意,這條路也行不通。

日本各地的兒童養護設施一覽。(翻攝全國兒童養護設施協議會官網)
日本各地的兒童養護設施一覽。(翻攝全國兒童養護設施協議會官網)

兩兄妹的生活保護(依日本《生活保護法》第1條、《日本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必須對經濟貧困的國民,提供健康、文化等最低生活的援助)申請也遲遲未有回音,律師只好不斷到處求情:「大家能不能幫幫忙?救救這兩個無助的孩子……」終於找到一位房東願意租出房間,兩兄妹接受生活保護的援助,買了棉被,少年感動地說:「我已經有3年沒蓋過棉被了。」

「本法乃基於日本國憲法第25條規定之理念,對於國內在生活上處於窮困狀態的全體國民,視其窮困程度給予必要的保護措施,以協助其自立為目的、保障其能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

--日本《生活保護法》第一條

如今少年從高中畢業,並於地方的工廠擔任正式員工,妹妹也從事與工程有關的工作,父親偶爾會來拜訪兄妹倆,他和父親有時會因金錢問題而起爭執,但少年說:「現在父親回來了,我和妹妹不用再擔心他是死是活,比起以前,我現在很幸福。」

福利保障空窗期 學者建議成人年齡下修

根據負責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等事務的厚生勞動省調查,截至前年1月為止,日本全國約有601所孤兒院,入院兒童近3萬人。入院理由占最大的為家庭虐待的37.9%、雙親患精神疾病占12.3%、經濟原因占5.9%、雙親工作問題占5.8%,平均入院時間為4.9年,但也有7%的孩子在福利院度過12年以上的時光。

貧窮日本 兒童養護設施調查。(翻攝厚生勞動省官網)
需要收養、收容,或其他需要政府提供特別援助的日本兒童人數。其中「養護施設兒」(即由孤兒院、育幼院收容者)在平成25年(西元2013年)達到29979人,開始收容的平均年齡為6.2歲,平均在收容處會待上4.9年。(翻攝厚生勞動省官網)

由於日本《兒童福祉法》第4條的規定,18至20歲的青少年便無法進入福利院,可說是「福利保障的空窗期」,在這個年齡層的受害者,不但無法適用《兒童福祉法》,又無法以成人的身份自己簽署租屋等與生活相關的契約。

《赫芬頓郵報》日文版報導,東京世田谷區將閒置的老年住宅便宜租賃給年滿18歲的前孤兒院生,月租僅需1萬日圓(約合新台幣2700元),希望能幫助這些離開孤兒院就學或者就業的孩子們一把。這種做法雖然立意良善,不過針對日本《民法》制度性缺失所造成的保障空窗期,依舊使不上力。

西南學院大學專門研究兒童福利的教授安部計彥指出:「僅靠支援律師代行親權來彌補2年的空白期,幫助十分有限。」他認為政府有必要進行改善,因為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將孩子送回至貧窮的雙親身邊,導致情況惡化的案例也不少。安部呼籲政府培養照顧出院孩童的人才,並整頓現有的制度。安部也提出建議:「若像下修選舉權限制年齡一樣,把成人年齡改為18歲,不知道會不會有一定的成效?」

日本民法規定落伍 產生眾多無籍兒童

除雙親經濟問題外,根據日本法務局調查,日本全國6~15歲(約為就讀小、中學的年紀)中,有142人沒有戶籍,而日本文部科學省指出,其中有17人(約12.1%)受到生活保護,達生活保護標準、生活貧苦的則有32人(約22.7%),為有籍就學孩童的2倍以上,受生活保護的比例則為籍孩童的8倍以上。

貧窮日本 兒童養護設施調查。(翻攝全國兒童養護設施協議會官網)
歷年日本兒童養護設施收容兒童人數統計。(翻攝全國兒童養護設施協議會官網)

許多女性帶著孩子逃離施暴丈夫,但依日本《民法》第772條之2規定,婚姻關係解除、作廢的300天內所生的孩子,推定為婚姻狀態下懷的孩子,意即離婚後的女性若提出出生登記,孩子將跟前夫姓,許多女性甚至因此放棄申請戶籍。在文科省調查的無籍孩童中,確實有8成都來自單親家庭,文科省表示:「許多孩童為單親家庭,只有父親或母親在工作,經濟收入不高,進而導致貧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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