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蛇眼」看選舉,丁守中驗票當然要堅持到底

2018-12-0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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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所差票數與市長票比例計算,為百分之2.7,遠較丁先生與柯市長所差票數與市長總票數千分之3相差10倍。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項》:「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等語,就攜帶選票出投票所之「刑事罪」責,定有明文。是以,若非選務人員於信義松山區「短發」市長票6374票,就是有6374票被選民於受領後「攜出」投票所。申言之,依前開「蛇眼思維」,不是等同,此二區即有6374選民名或短發選票選務人員「現行犯」?焉能以驗票與訴訟不會影響結果,來個「差不多先生」的和稀泥?更何況有徐前輩所舉,全臺北市有近10倍(34830對3254票)的驚人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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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者:司法實務訴訟上就「常態」事實,毋庸舉證,就異常的「變態」事實則需要舉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意旨:票據被偽造印文屬變態事實,須由主張者舉證,反之,印文真正為常態事實,毋庸舉證)是以,本次臺北市長選舉,無論「當選無效訴訟」、「選舉無效訴訟」,就「市長票比議員票短少近34830票,仍無任何違法」應屬「變態事實」,應由被告機關或當選人柯市長,負擔舉證責任,以明情實!

20181129-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委任律師葉慶元29日至台北市選委會陪同北院法官查驗選票。(顏麟宇攝)
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委任律師葉慶元至台北市選委會陪同北院法官查驗選票。(顏麟宇攝)

再者,或稱:該日開票遲延,是因丁陣營也驗票,又有電腦統計,怎會有做票疑慮云云。筆者試舉一例,當年美蘇冷戰,超高空U2偵查機,卻被蘇聯飛彈擊落,然當時飛彈射程,無法達到該機飛行高度,怎會擊落飛機?後來解密,乃蘇聯當時間諜潛入機棚,安裝超強力磁性螺絲,讓飛行員誤認高度,因遭擊落,是以,最先進的科技,仍不敵「人謀不臧」!

承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4條第1項》:「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圈選二政黨或二人以上。二、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政黨或何人。四、圈後加以塗改。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政黨或何人。八、不加圈完全空白。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等語,就「選票效力認定」,定有明文。然而,投票日直至深夜凌晨,尚未開票完成,若無「攜帶市長選票出投票所」(假設語氣),則認定「廢票」與選票效力的情況,是否丁陣營寸步不離?票票檢視?抑或人困馬乏,草草了事?號稱高科技的飛機,仍不敵上下其手,選票既有前開疑雲,丁先生怎不能查個水落石出,而柯市長又豈能掣肘?

最末,歷史故事作結:《左傳成公二年》,齊晉二國,因晉使臣郤克遭辱,而掀起大戰,戰況激烈,郤克中箭,體力不支。車夫勉勵他:「我的手也被箭貫穿,還是折箭,咬牙駕車,您是總帥,忍著點吧!」承前,今丁先生遭此挫敗,召集諸多律師前輩,一呼百應,鬥志「旺盛」,相對選舉時的「淡定」,何其令人扼腕?望丁先生主張程序正義,勿理會街談巷議,堅持到底,方能不背公理、不負蒼生!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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