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核養綠」公投通過後,國內對於核一、二、三廠延役與重啟核四的呼聲再起,擁核方希望2025年時核電占比20%,若要達到這個目標,單靠核四廠運轉是不夠的,4座核電廠都得滿載發電才可能達標。只是3座核電廠延役,除了需克服申請期限的問題,或許還得考慮,是否應進行環評?
所謂的延役意指換發新的運轉執照,現有核電廠運轉執照效期是40年,核電廠須在效期屆滿前5到15年申請換照,由原能會核定准駁。同樣都是執照展延,礦業的採礦執照由礦務局審核發給,一次最多不超過20年為限,今年4月,環保署公告修正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已將採礦權展限納入應做環評的項目中
礦權展限釀直接破壞納環評;核電廠延役僅涉安全營運未納環評
反觀核電廠,按照環保署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核電廠延役並不包含在內,也就是說能否延役由原能會和經濟部全權決定。然而一座原先只設計要運作40年的電廠,若要再繼續運行,對於環境難道不會有重大影響之虞、不用辦理環評?
對此環保署綜計處副處長吳珮瑜表示,採礦權的展限直接會對環境造成破壞,但核電廠展限最重要的問題是核能安全,故由原能會管理;即便任何開發行為都會對環境有影響,卻也並非所有開發行為都要辦理環評、仍需通盤討論。
吳珮瑜還提到,過去環保署係因考量核電廠除役時,為處理核廢料、須興建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因此才將除役納入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項目中,延役則只是電廠延長操作時間,僅涉及核能安全營運的問題,故不曾考量核電廠延役是否需要環評。
「除役、延役都會影響環境」環團質疑標準「怪怪的」
這讓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坦言覺得「怪怪的」。她形容,除役需耗費25年、延役也可能增加10多年的運轉時間,同樣都會對環境有一定的影響、並會產生更多的核廢料,只是除役需環評、延役卻不用,「我們會覺得好像是一個漏洞。」
核廢料貯存量達標仍需通過環評
不過環保署內部官員說明,雖然延役的確不包含在應實施環評的開發行為認定標準內,但處理放射性廢棄物設施的貯存量若達一定規模、或作為用過核燃料的中期貯存設施,都得辦理環評。
根據原能會統計,截至今年10月為止,核一廠2部機組原先設計的核燃料池貯存量各為3083束核燃料棒,現皆已存放3070束以上,僅剩下不到10束的空間;核二廠1號機設計貯存量為4838束、2號機4398束,各剩下290束、10束的貯存量;唯有核三廠的燃料池尚餘可再運轉5年的貯存空間。
老3核電廠 僅核三廠尚能持續發電
換句話說,在原能會修改延役申請期限之規定以前,核三廠是3座老核電廠中,唯一實際上還有餘裕再繼續發電的核電廠,核一、與核二廠想延役,都得面對廠內爆滿的核廢料存放問題。
日前已有媒體報導,經濟部評估,若核二廠要延役、將興建乾貯設施並汰換發電設備,核三廠延役超過5年的話,也會需要興建乾貯場。環團義務律師陳憲政指出,用過核子燃料池和乾貯場都不是最終處置場,因此都被定義成中期貯存設施,從《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0條來看,依法要實施環評。
回顧歷史,我國3座核電廠起建於戒嚴時代,分別在1972、1975、1978年取得建造許可,而《環評法》遲至1994年才完成立法,因此核一、二、三廠在興建前都不曾經過環評審查。從1974年就開始規劃興建的核四廠,一樣不需環評,然因車諾比核災爆發,國內開始對於核電廠造成的環境影響提出質疑,原能會遂組成環境評估委員會,審核核四廠的環評報告,並於1991年審核通過。
上述是我國首次有核電廠辦理環評的紀錄,只是主管機關由當時負責推動核能發展的原能會兼任,不免產生球員兼裁判之嫌。如今應《環評法》規定,核能及其他能源開發、或核廢料處置場所,以及除役計畫,都須辦理環評,才可申請後續執照、實際施行。
核電廠延役得過2關「但蓋得成,不一定用得了」
如今正值老舊核電廠還有機會繼續運轉數年的時機,外傳核三廠延役預算上看350億元、核二廠則為150億元,呼籲3座核電廠都要延役的「以核養綠」公投擁護者,雖頻頻強調台電多年前就備妥核一和核二的延役計畫、核三廠延役申請期限則到明年7月,自然不在話下;實際上核電廠若因延役而需興建用過核燃料的乾貯設施,就還有預算及環評2道關卡必須跨越。
即便蓋得成、也不一定用得了;目前台灣唯一建成的用過核燃料乾貯場就在核一,其廠內不但燃料池爆滿、甚至仍有燃料棒放在反應爐中等待移出,因新北市府不願核發水保完工證明,乾貯場自2013年完工至今還無法正式啟用。
而核二廠所規劃興建的露天乾貯場涵蓋在除役計畫內,先前該計畫在環評大會上自願進入二階環評,審查期間乾貯場的安全性同樣備受地方質疑;更何況延役與除役目的不同,設計貯存的量也應有所改變,其乾貯場的興建或許還須為了延役重做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