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新聞所前所長:所務會議從未同意彭文正產學合作案

2015-08-08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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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雖然彭文正教授於本會承諾,將自負「一切言論的法律責任」,但本校(暨本所)如果作為產學合作之一方,其責任無法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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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校作為國內頂尖大學,應以高標準來審視本案可能衍生的新聞專業與社會形象爭議。

三、 基於本所兩次會議的決議以及本所一向重視新聞專業的精神,本人在所長任內所能做的,就是遵行本所會議的決議及師生權益。針對社科院於7月20日來文,將7月9日新聞所所務會議決議退回本所,要求本所依據6月24日所務會議決議處理(院方主張通過兼職案即等同通過產學合作案) ,並要求於文到15日(至8月5日前)內妥適處理。本人(在國外) 根據兩次所務會議的決議內涵於7月30日上簽說明(請代理所長張錦華教授協助提出),指出7月9日新聞所所務會議,法定程序與實質要件兼具,其決議並未違反6月24日所務會議決議,因此,7月9日新聞所所務會議決議應予維持。並請院方依法處理本所彭文正教授兼職案。王泰俐教授於8月1日上任, 曾發電郵給同仁,但後續處理結果並未告知大家。

四、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三條,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任職之教師,須經所屬學院評鑑合於標準者,並由學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定合作契約,始得從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行為。其評鑑標準由各學院定之。但其標準不得低於該系所教師教學及研究之平均績效,且每年均應重新評鑑。依照上述台大內規,基於教師兼職所建立的評估標準不同於一般教師定期評估標準,並以系所教師教學及研究之平均績效為門檻。本人於任內並未接到院方詢問系所教師教學及研究之平均績效,亦曾兩度以公文詢問該法如何適用於本所教師兼職案,但未曾得到校方及院方之正式公文說明。

五、 對於新任所長王泰俐在接任之初,所發表言論未完整呈現新聞所處理本案的程序及結果,導致外界誤解,本人感到遺憾。

六、 本人於7月10日至7月31日出國期間,委由張錦華教授代理所長職務。本人以上言論,也徵得代理所長張錦華教授之同意並發布。

七、 基於台大新聞所一向以重視新聞專業精神和品質為設所宗旨, 而本案在6/24 和7/9 日的兩次會議結論,都已反映所內絕大多數教師共識。若有任何其他異議, 亦應再度循公開、合法、民主之程序予以討論及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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