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4):令人顫慄的司法判決

2015-06-2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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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母親老淚縱橫,為兒爭取正確判決。(作者提供)

邱和順母親老淚縱橫,為兒爭取正確判決。(作者提供)

三、自白

柯洪玉蘭案與陸正案的有罪判決,不是建立在證據上,而是建立在自白上。這個也沒找到、那個也沒找到,那如何證明犯案?就用甲的自白去補強乙的自白,甲乙的自白又一起拿來補強丙的自白,也就是「三人成虎」的意思。邱案同案被告那麼多,成虎三隻有餘,可以組小虎隊了。判決十一萬多字,只見它在眾人的供詞裡鑽進鑽出,不然就是費盡唇舌解釋「為什麼沒有取得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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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等人被捕是一九八八年,比蘇建和案還早。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回憶他們當年如何被刑求,常令聽者毛骨悚然;邱和順案更勝一籌,因為有幾卷僅存的警詢錄音帶(之一之二),在更十審的時候當庭勘驗,聽者遂有第一手的體會。我演講時播過幾次,總看到聽眾先是驚嚇、繼而神情凝重,往往直到演講結束,還是眉頭深鎖。那惡聲惡氣與拳拳到肉的毆打聲,明明白白的恐嚇,以及台北市刑大警員對於自己刑求成果的得意,完全脫離我們對於「警察」的認知。判決引用邱和順的自白:「問我筆錄的人很客氣。」光聽這一句我就笑了。判決以為這句話可以證明沒有刑求,很好笑。法官不必是包青天,但也不能像三歲小孩一樣天真好騙吧?

辦案的幾位警察:謝宜璋、張景明、張台雄、黃更生,後來被監察院彈劾,又面對司法追訴,成了被告。在台北地方法院84年訴字1262號的法庭,他們的辯詞是:「刑求乃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哪!您聽聽。「刑求乃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而客氣並非「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那麼警察對付邱和順,會客氣、還是會刑求?

北韓人說他們最幸福、一切都很好,不表示北韓人對國家很滿意,而表示北韓沒有言論自由。同理,邱和順說「問我筆錄的人很客氣」,不表示「問我筆錄的人很客氣」,而表示邱和順被打得很慘,一直還沒脫離警方控制,即使問話的是檢察官也一樣,因為隔天警察借提,他又慘了。

台北市刑大偵防車錄到的刑警對話,確實說邱和順「早上一來晚上就翻供,早上一來晚上又翻供」,「我把他『擠』成這樣,不承認不行!你把他打得……」。中文的「擠」是「把牙膏弄出來」的那個動作,台語的「擠」,發音更短促強勁一點,則是「從一管已用完的牙膏裡再硬擠出一點」,是一種極致的逼迫,或許更適合寫成「榨」。邱和順等人的自白,就是警察「榨」出來的。

警察說有刑求,被告說有被刑求,但判決矇著眼睛摀著耳朵,用最無恥的方式為警察緩頰:「員警上開對話內容,或乃因被告邱和順等犯案之證據一一浮現,案情水落石出,破案曙光已露,因而欣喜失態,談話粗俗而已,尚難依此推稱警方有刑求邱和順,是被告邱和順上開抗辯,亦不可採。」你看,又「難」了。

結局

這兩個案子:刑求事證明確。自白互不相符。物證付之闕如。故事荒謬:柯洪玉蘭案路程曲折,選擇在鬧區棄屍,屍體神秘出現在兩公里外。陸正案在漲潮時棄屍,卻找不到屍體,勒贖紙條上有指紋,卻不是邱和順等人的。兩個案子底下都有個潛伏的故事:殺豬刀法俐落的鄭新福,被丟棄在古井裡的無名男童。

把案情全部走過一遍,再回頭看歷審判決,司法實在令人顫慄。

一審,邱和順與黃運福被判兩個死刑,朱福坤、林信純、吳金衡、吳淑貞也被判死刑,一共六人。一個案子判六個死刑,而且是一個這樣殘破的案子,真的很敢。新竹地方法院刑二庭,審判長是黃合?。卷子裡恰好遮掉了法官的名字,好想知道誰那麼勇。

邱和順從頭到尾都被判兩個死刑,如此共十三次。他在更六審竟然只有公設辯護人,那想必是一個絕望的谷底,他放棄了。反正司法要他死就對了。他熬過來了,現在他常寫信、畫卡片,口氣總是很愉快。不過冤案當事人大多都養成了報喜不報憂的習慣。

林坤明被判過兩次死刑,五次十七年。他逃亡八年才落網,所以他沒有被警察刑求,從來沒有自白,也沒有任何他涉案的證據。他還有不在場證明,兩起案發的時候他都在做鐵工。但判決總共就是兩個理由,第一,別人都說你有做;第二,你沒做你幹嘛逃?

吳金衡被判過一次死刑、三次無罪、四次無期徒刑、三次十一年。他是這案子裡的另外一個倒楣鬼,坐上了司法的雲霄飛車。他一審被判死刑,二審被判無罪,但最高法院把二審(那個判他無罪的)判決撤銷了,所以他也得進入更一審。又被判無罪,最高把更一審(那個判他無罪的)判決撤銷了,他又得打更二。還是無罪,最高把更二審(那個判他無罪的)判決又撤銷了,他只好打更三。累積了三個無罪判決,也許他心安了些,在更三他沒有請律師,是公設辯護人,結果居然被判無期徒刑。於是他不敢不請律師了,但更四、更五、更六都被判無期徒刑,更七、更八、更九被判十一年。然後他就死了。

吳淑貞被判過一次死刑、三次無期徒刑、其他九次是有期徒刑,十幾年左右。吳金衡與吳淑貞被判的刑度都不輕,但我也不知道司法到底是不是真心認為他們有作案,因為吳金衡從二審被判無罪之後就當庭釋放,後來即使被判無期徒刑,都沒有羈押;吳淑貞二審被判十四年,但是也就交保了,此後她又被判過兩個無期徒刑,仍然沒有羈押。這兩位簡直是模範生,即使被判無期徒刑也沒有逃,無限期配合司法更來更去。

黃運福一審被判兩個死刑,二審時竟然沒有律師,只有公設辯護人。他二審被判無期徒刑,但是更一卻沒有押他,仍然判無期;更二也判無期,然後又押了。同樣被判無期徒刑,有的人可交保,有的人要羈押,毫無標準可言。判決疾言厲色說他們多殘忍、多邪惡,但是又很放心的判了重罪也不羈押,當他們是守法好公民,縱之必來。司法的公信力都是被法官自己玩完的。對這些人來說,判決只不過是套話陳辭的疊疊樂。他們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更十一審的判決,有理由與事實矛盾的錯誤,也有適用法律的錯誤;但是速審法擋在眼前,最高法院睜隻眼閉隻眼,依然昧著良心定讞。他們是:審判長石木欽,洪佳濱、韓金秀、段景榕、周煙平。

對台灣刑事實務看得愈多,愈不會驚訝邱和順案的結局。所謂「給社會一個交代」是也。因此我反而驚訝,怎麼會有律師要接邱和順案。我問尤伯祥律師:「你當初接這個案子的時候,難道不覺得這個必輸的嗎?」

「那時候是林永頌要我接的,而我不能拒絕林永頌。接了以後,看卷就知道,根本就不是他們做的嘛!」

我猜,如果現在去問邱案律師團同樣的問題,可能會得到同樣的回答:「我不能拒絕尤伯祥……然後我看了卷,發現根本不是他們做的嘛!」

與許多冤案一樣。那些幸或不幸知道了冤情的人,忍不住跳下場,也和那些筋疲力竭的小兔子一起,跑啊跑,爬起來,再跑。

●歷審法官名單

一審:黃合?

二審:劉士元  洪清江  薛爾毅

更一:王淇梓  龔永昆  謝俊雄

更二:林書銘  蔡永昌  葉騰瑞

更三:王振興  趙功恆  童有德

更四:許國宏  張明松  游明仁

更五:楊照男  葉麗霞  楊貴雄

更六:許增男  黃鴻昌  蔡彩貞

更七:吳敦    吳明峰  劉慧芬

更八:許國宏  林銓正  洪光燦

更九:陳正雄  許宗和  許錦印

更十:陳博志  許文章  蔡聰明

更十一:周盈文  林海祥  詹駿鴻

定讞判決:石木欽  洪佳濱  韓金秀  段景榕  周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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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3):一個屍體,八個棄屍地點

*作者為知名作家。本文為邱和順案四之四,系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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