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3):一個屍體,八個棄屍地點

2015-06-2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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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案聲請再審的國際記者會(截取自youtube視頻)

邱和順案聲請再審的國際記者會(截取自youtube視頻)

二、陸正案

1、 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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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認定陸正案是邱和順等九人所做。他們看中陸正家裡有錢,於是計畫綁架。76年12月21日,陸正下了課去補習班,出了補習班不久,就在路邊被邱和順等人抓上車。陸正在車上叫喊,邱和順臨時起意把陸正掐昏,然後車行至青草湖畔,在湖畔刺陸正兩刀將他殺死,屍體裝入塑膠袋,放在後車箱。開回邱和順家以後,鄧運振與余志祥去丟棄屍體。

人殺死了,但錢還是要,因此自從綁架陸正之後,他們多次與陸家聯絡,最後商訂贖款一百萬。幾經波折之後,陸正母親邱素蓮攜帶現金,在12月30日清晨到中山高速公路99.9公里處,那裡正好有一個陸橋。邱和順等人從陸橋上用繩子垂下一袋,邱素蓮將贖金放入後,邱和順等人收繩取錢。

陸正的屍體沒有被發現。近十年的死刑案件裡,這是唯一一件沒發現屍體的。很冒險,不是嗎?中國近年幾件著名的冤獄平反案件,例如趙作海、佘祥林,都是因為沒發現屍體就認定是謀殺,結果幾年後,「被害人」忽然返鄉了,才知道被告是冤枉的。

屍體在哪裡,是陸正案的致命傷。不僅因為沒找到,而且因為被告們自白的棄屍地點,上山下海無所不到。邱和順的辯護律師團整理了這些錯亂的自白:

版本一:屍體在頭前溪,衣服在寶山的山上。(77.9.30鄧運振)

版本二:屍體從寶山的山上往溪裡丟。(77.9.30余志祥與陳仁宏)

版本三:屍體在距離新竹火車站車行一、二十分鐘的河裡。(77.10.1陳仁宏)

版本四:屍體在新竹市海邊的一個橋下。(77.10.6, 77.10.8陳仁宏)

版本五:屍體在舊港某橋下的河裡。(77.10.8鄧運振)

版本六:屍體從南寮灣邊堤防丟進水裡。(77.10.9鄧運振)

版本七:屍體丟在崎頂海邊。(77.10.9, 77.10.10鄧運振)

版本八:屍體埋在寶山山上。(77.10.9余志祥)

從九月三十到十月十號,十一天裡供出八個地點,水裡、橋下、山上、海邊……一個屍體到底可以丟幾次?根據被告們的自白,去棄屍的是鄧運振與余志祥,所以他們的供詞應該最重要。八個版本裡,鄧運振一人說了四個,山上、河裡、海邊,余志祥說溪裡與山上。當鄧運振說山上的時候,余志祥說溪裡;當鄧運振說河裡與海裡的時候,余志祥又改說山上;兩個人「捉龜走鱉」,供詞一直兜不攏。後來在法庭審理時,兩人都說,他們沒作案哪知道屍體在哪裡,只好亂講。但是警察當真了去找,找不到,回來就刑求。最後鄧運振偷傳紙條給余志祥,叫他講海邊,終於皆大歡喜,因為丟在海邊就不用找了啊,被海浪捲走了嘛。別人「串供」是為了脫罪,鄧運振與余志祥卻「串供」承認犯罪,可見刑求之烈,他們只能先盡一切努力避免被打,其他的以後再說。

八個地點裡,「崎頂海邊」最後雀屏中選,因為它最能解釋與掩飾找不到屍體的窘境。判決認定海邊為棄屍地點的理由是自白。當然,這裡指的是把另外七個版本的自白都切割了以後所剩下的,所謂「可採的自白」。根據中央氣象局的資料,當晚的高潮時間是十一點,因此判決說:「而依同案共犯鄧運振所供述:『晚上9時許,邱和順命伊處理屍體』,則由邱和順竹南住處到崎頂海水浴場,已近晚上11時許,適遇當日高潮,而海水開始要從最高潮變成翌日之最低潮,故屍體往海內丟後,因海水退潮大於漲潮(海水不斷往海岸外退才能變成翌日之低潮),故屍體是不斷往外海漂去,從而無法再漂回海岸,被告2人供述丟棄屍體當日之潮汐,已由最高潮開始退潮,即與找不回陸正屍體一節相符。」

判決此處的論理,將氣象資料當作被告自白的補強證據:十一點開始退潮,十一點多棄屍,難怪屍體漂走了,所以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然而判決根據什麼認定丟屍體是十一點多?沒有證據。被告說九點左右去丟的。判決自作聰明說九點多出發、所以十一點丟屍體剛好,根本是鬼扯。邱和順住在苗栗縣竹南鎮龍昇街(地圖標記A),與崎頂海水浴場(地圖標記B)的直線距離還不到三公里;當年沒有西濱快速道路,但開車走苗栗鄉道,也只要十二分鐘。綜合被告自白與氣象資料,正確的推論應當是:如果被告九點多出發,在崎頂海邊棄屍時,剛好在漲潮,屍體應該被沖上岸而不是漂走。氣象資料不能補強被告的自白,剛好相反,它證明被告自白與事實不符。此判決之不求甚解與不用腦子,又得一例。

google地圖
google地圖。

判決認為,邱和順殺害陸正的地點在青草湖畔。湖畔哪裡呢?羅濟勳與余志祥指出的地點兜不攏。判決說,反正真的有這麼一個湖,所以供詞雖有些微差距,可能是因為被告對當地地形不熟或者記錯。其實余志祥本來說他們把陸正帶到邱和順家,待了四天,在家裡殺害陸正,然後在寶山挖一個洞埋起來;鄧運振甚至曾經說是他自己殺了陸正!他們的供詞豈止是「些微差距」而已,真真是「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鄧運振、陳仁宏、余志祥都說是用籃子垂降取贖款,但邱素蓮說是袋子,又兜不攏。判決使出「掐壓勒絞」的絕技,說邱和順同時準備了籃子與袋子,所以兩方怎麼說都對!

2 、證據

死因、凶器、現場、跡證,在陸正案裡所剩不多。死因不知道,因為根本沒屍體。凶器據說是藍波刀,據說被邱和順的女朋友吳淑貞給折斷丟棄了。(好個神力女超人。)殺人的湖邊與棄屍的海邊都一無所獲。但是勒贖的部分,跡證倒有一些,包括打電話勒贖的錄音,指示交付贖款地點的紙條,垂降的繩子,與裝贖款的袋子。

繩子與袋子,是從邱和順家裡找到的。邱和順說繩子是他爸爸出海打漁用的麻繩,而袋子是姪兒的便當袋。麻繩與便當袋都是一般家庭裡常見的物事,如何能證明這繩子與袋子是用來勒贖的呢?

扣案一共有四條繩索——其實這是一筆糊塗帳,警察的扣押筆錄裡說扣押麻繩一條,到了偵查卷裡,檢方的扣押清單說有麻繩三條,等到更四從證物庫裡領出來,又變成麻繩四條了,原來麻繩放在一起還會生出小麻繩啊——,兩條直徑一公分,兩條直徑○‧八公分。交付贖金的邱素蓮出庭作證時說,歹徒垂降的繩索直徑是二‧五公分。差太多了?判決說,邱素蓮當時一定很緊張,天又黑,所以目測不準。判決認為就是這幾條繩子沒錯,邱素蓮說繩子「有油味」,就是因為繩子原本用於捕魚,所以有油味。

捕魚用的繩子不是應該有魚腥味,怎麼會有「油味」?沙拉油、機油、嬰兒油、指甲油都是油,但聞起來味道完全不一樣,所謂「油味」到底是什麼味,足以作為指認的依據?魚腥味是很強烈的味道,會蓋過其他的「油味」,怎麼會聞到油味而沒聞到魚腥味?邱素蓮交付贖款時,難道有聞一聞垂降的繩索?判決認為,一個憂心如焚的母親在黑暗中交付贖金,其目測容易有誤,但是卻根據她的嗅覺,來認定這條繩索就是邱和順的犯罪證據。她的眼睛緊張,鼻子就不緊張?

便當袋上面沒什麼可以查的,邱素蓮也說她沒看清楚;因此,繩索是唯一能夠把邱和順與陸正案連在一起的物證。但其聯繫僅靠這個脆弱不堪的證詞:「有油味」=打漁用繩索。

歹徒要求贖款時,留了好幾張紙條在高速公路上,一關一關的把邱素蓮導引到真正的取贖地點。這幾張紙條上有採到指紋。是誰?邱和順一夥九個人,逐一比對的結果,無一相符。拿過這幾張紙條的人,除了歹徒以外,還有邱素蓮與辦案人員,經過比對,指紋也不是他們的,所以應該是歹徒留下的。也就是說,邱和順等人確實不是歹徒。

筆跡鑑定也沒有結果。刑事警察局鑑定指出,取贖紙條雖是手寫,但是筆畫做作,所以無法鑑定,也就是,與邱和順等人的筆跡並不相符。

判決卻說:「惟雖找不出屬何人所有指紋,亦難憑此即認定被告邱和順等人未犯陸正案。」甚至臆測:「然被告等既有心作案,並預先擬定取贖之計劃,顯早有防範而故意造作失真之筆跡並避免在字條及信封上留存指紋,以免自曝身分,均有可能,故上述無法比對之錄音、字跡及指紋,尚難執以認定被告等未犯案而為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上面這兩段話,將本案判決的邏輯展露無遺,就是「有罪推定」。有罪推定對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是嚴重的侵害,自不待言;就邏輯上看,則是循環論證,像小狗追著自己尾巴一樣。判決的臆測可以簡化如下:

一、案子就是邱和順等人做的。
二、他們避免聲音被辨認。
三、他們避免留下真實筆跡。
四、他們避免留下指紋。
五、所以無法確定是他們的聲音、筆跡、指紋。
六、所以案子就是邱和順他們做的。

有罪推定會形成循環論證。「被告有沒有犯案」是審判的待證事項,有罪推定把待證事項當作前提,先認定他們有犯罪,然後推論,結論是:確實是他們幹的。循環論證是無效的廢話:「因為A,所以A」。這種廢話換一個主角也會成立:「案子是胡關寶做的。他壓低聲音所以聲紋比對不出來,扭曲筆跡所以無法辨認,又避免留下指紋,所以案子就是胡關寶做的。」平常人說廢話,頂多遭人白眼;但是判決是一種司法行動,當判決說這種廢話,其效果是將人送上刑場。

不過邱案判決連「有罪推定」,也推定錯。歹徒如果預作防範,無非是寫紙條的時候戴手套;但是那樣的話,紙條上就會完全沒有指紋。紙條上有指紋,就表示判決假想錯誤。歹徒的手確實有接觸到勒贖紙條,而留下了指紋。鑑驗結果不是邱和順的,那就表示歹徒是別人。

要認定被告沒有犯案,判決就左一個「難」,右一個「難」。但是判決要將被告定罪的時候可面無「難」色:被告供詞不一致,就說在哪裡殺人只是細節,反正都說是青草湖邊就好;棄屍地點不一致,就說講崎頂海邊的才是可採的自白,講其他地方的都是不可採的自白;知道晚上十一點之後會退潮,就恣意認定棄屍時間是十一點以後;繩索粗細不符,就說證人看錯;證人一句「有油味」,就說與被告自白相符;找不到證據,就說被告狡猾機警,湮滅證據;自白不合邏輯,就說被告故佈疑陣;自白與事實不符,就說被告記錯了。

歹徒打了十幾通勒贖電話,其中只有一通能夠鑑定。經過聲紋比對,認為這通電話是余志祥打的。這是民國七十七年時做的鑑定,距離邱案定讞已經二十幾年;有許多事情當年不知道,現在知道了。今日的科學鑑識知識告訴我們,聲音不像DNA或者指紋那樣可靠,一個人無法隱瞞DNA或者改變指紋,但是聲音卻可以故意裝怪聲去改變。而且每個人的DNA與指紋是獨一無二的,可以用來判斷是或不是同一人;聲音卻不是獨一無二的,本來就無法用來斷定是或不是同一人。聲紋鑑定技術非常仰賴人為的主觀判讀,所以鑑定者的專業度非常重要,必須摒除自己的成見與偏誤。判決為鑑定人賴錫欽的專業背書,然而監委李復甸在陸正案的調查報告裡指出,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的聲紋鑑定須知,至少要40個字以上才能做聲紋分析,而且音質要清晰;賴錫欽卻只依19個字「相似」,就判定打勒贖電話的是余志祥。這個聲紋鑑定的分析先天不足——電話錄音雜訊很多,素材很有限;又後天失調——分析結果只是19個字「相似」,為什麼可以驟下結論說打電話的人就是余志祥?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二十幾年前的鑑定水準,不能滿足今天的司法需求。那麼再鑑定一次如何?

不行,錄音帶不見了。

不只錄音帶不見了,那時新竹地區曾經在古井裡發現一個十歲男童的屍體,檢察官未解剖、未調查,就讓警察草草掩埋,甚至沒有標記。當邱和順的辯護律師要求調查時,已經找不到埋屍之處。不只陸正案裡的錄音帶與不明男童屍體不見了,柯洪玉蘭案裡,在屍體附近發現的塑膠袋、裡面的殺豬刀、長方形小刀、獸用注射針筒、男性內褲與女鞋,也通通不見了。

有爭議的司法案件常常出現這樣的情形:只要辯方聲請調查一個證據,那個證據就應聲不見。好像辯方有一支魔杖,一指,證物庫裡就閃過一道光,然後那個東西就不見了。蘇建和案何嘗不是如此?辯方多少次要求調查兇刀,法院總是說刀不見了;等到二○○三年再審判無罪,檢方一輸,兇刀立刻就找到了。

政黨輪替會令前朝的秘密協議曝光,邱和順案也一樣,如果真想找到柯洪玉蘭案與陸正案的兇手,可能得判被告勝訴,證物才有重見天日的機會。

延伸閱讀: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1):更來更去,更到一個賣龍眼的

張娟芬專文》邱和順案(2):烏龍鑑定與法律錯誤

*作者為知名作家。本文為邱和順案四之三,明日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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