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偉鴻觀點:TikTok禁令引發的憲法挑戰─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的角力

2024-12-2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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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禁令是否符合“必要且狹隘”原則是憲法審查的另一核心問題。根據《O’Brien Test》的標準,政府在限制非語言性表達行為時,必須證明該措施是推進重要政府利益的必要手段,且限制對言論的影響應是最小化的。全面禁止TikTok在美國的營運,是否真的是唯一可以解決國家安全擔憂的手段?更溫和的選項,例如推行數據本地化、設立第三方數據監管機構,或者要求透明化數據使用政策等,是否能達到相同的效果?根據法律邏輯,政府若選擇對言論進行限制,必須證明沒有其他替代方案能有效解決問題。而在TikTok禁令的案例中,全面禁止的措施過於廣泛,對用戶的言論自由和平台的商業運營權造成不成比例的干預,難以通過憲法的狹隘性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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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TikTok禁令還涉及歧視性執法的憲法爭議。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要求,法律的執行必須公平,不得針對特定群體或背景進行差別待遇。《Yick Wo v. Hopkins (1886)》案中,法院曾明確指出,執法過程中的不平等待遇違反平等保護原則。在TikTok的案例中,禁令明顯針對其中國背景的母公司,而非基於平台的實際行為風險作出裁決,這樣的選擇性執法難免讓人懷疑其合法性。此外,禁令的制定過程中,政府未能提供足夠的正當程序保障,例如未充分與受影響的相關方進行溝通,也未考慮更廣泛的意見,進一步暴露出其憲法瑕疵。

從美國最高法院相關案例來看,最高法院對國家安全相關言論限制的態度非常謹慎。《Haig v. Agee (1981)》案中,法院雖然允許政府限制直接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但要求提供具體證據,而非基於假設。同樣地,《Holder v. Humanitarian Law Project (2010)》案表明,即使政府限制非暴力性的表達行為,也需證明其與國家安全的直接關聯性,且措施必須針對具體威脅。相比之下,TikTok禁令的主要理由是其潛在的風險,而非已發生的實際威脅,這與上述案例的標準明顯不符。

綜上所述,TikTok禁令在多個憲法層面都面臨挑戰。其一,禁令對數位平台和用戶表達自由的干預過於嚴重,難以通過第一修正案的審查。其二,禁令在解決國家安全問題時缺乏證據支持,且未考慮更溫和的替代方案,無法滿足狹隘性要求。其三,禁令在執行過程中的選擇性與歧視性,違反憲法的平等保護與正當程序原則。如果最高法院最終裁定禁令違憲,這將成為數位平台言論自由的重要勝利,也會對政府未來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言論的行為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反之,若禁令被判合憲,這將對美國憲法與數位經濟的法律界限帶來深遠影響。

這場憲法大戲,已不僅僅關乎TikTok的命運,更是數位時代下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如何共存的縮影。無論結果如何,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將成為未來法律爭議的重要參考,也勢必為全球數位治理提供寶貴啟示。

*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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