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為受虐兒童多開一扇門─刪除對寄養家庭的不必要法規限制

2018-09-2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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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扶基金會寄養家庭招募中(家扶基金會臉書)

家扶基金會寄養家庭招募中(家扶基金會臉書)

新竹市日前發生一起疑似兒童受虐事件,一位單親媽媽趁著中秋假期,帶著大女兒去看由前夫照顧的兩個弟弟,沒想到卻看到只有3歲的幼兒,全身赤裸的站在陽台,不但瘦成了皮包骨,雙手還被束帶綁住,身上更遍佈大大小小的瘀傷。新竹地檢署在完成初步調查之後,已對男童的生父和同居女友核發緊急保護令,並諭知限制住居。許多網友在事件發生後,紛紛到新竹市長的臉書留言,拜託市長救救無辜的受虐兒童。新竹市長林智堅也在臉書上發文表示,市府社會處和警察局會追蹤本案,提供男童和家人適切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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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刑事責任,尚待後續司法程序予以處理。但是,兒童及少年的受虐事件絕非僅是個案,政府除了對於本案有積極處理的義務外,更應該建立完善無漏洞的制度,才能提供兒童及少年充分有效的保護。以「寄養家庭」為例,寄養家庭是兒少保護網絡非常重要的資源,因為社會快速變遷,家庭的型態也日益多元化,核心、同居、隔代教養、單親家庭的出現,對於傳統家庭的撫養教育功能造成了極大衝擊,以致受虐或家庭遭逢危機事件的兒童及少年,在緊急、長短期安置方面的需求逐漸增加。

目前各縣市雖然均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授權,分別制訂「家庭寄養自治條例」或「家庭寄養辦法」,但對寄養家庭的種類,卻只有雙親寄養、單親寄養、專業寄養和親屬寄養的簡單區別,與歐美各國本於兒童權利公約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我國亦於78年11月20日簽訂「兒童權利公約」,並於103年11月20日施行),以及特別注重兒童及少年享有在「家庭中成長的權利」,考量寄養家庭可提供兒童及少年持續在家庭環境中成長,有助於兒童及少年建立良好的依附關係,乃將寄養家庭細分為短期寄養、中期寄養、長期寄養、治療寄養(針對有特別發展障礙的兒童及少年)、親屬寄養、緊急寄養(提供暫時性保護)、喘息寄養(為使寄養家庭也能夠暫時休息,代為照顧受託安置兒童或少年的家庭)等各種不同類型,相較之下,我國的法制顯然還有可進一步充實的空間。

此外,我國各縣市有關雙親寄養家庭的規定,大致上可分為兩種。其中一種並無「結婚期間」的限制,另一種則要求須「結婚二年以上且相處和諧」。例如本次事件發生所地的新竹市,根據「新竹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辦法」第7條第1項1款第2目規定,寄養家庭如為雙親家庭,則須具備「結婚二年以上且夫妻相處和諧」的法定條件,其他如屏東縣、 南投縣、嘉義市、嘉義縣、宜蘭縣、彰化縣、新北市、新竹縣、桃園市、澎湖縣、臺中市、臺南市、臺東縣、花蓮縣、苗栗縣、連江縣、金門縣、雲林縣等許多縣市,亦均設有類似規定。

20161020-國民黨立委陳宜民、王育敏召開「翻轉寄養童命運,「寄養家庭」應有優先權! 不要阻擋國內收養人的意願!」記者會.(陳明仁攝)
國民黨立委陳宜民、王育敏召開「翻轉寄養童命運,「寄養家庭」應有優先權! 不要阻擋國內收養人的意願!」記者會.(陳明仁攝)

其實,單親家庭亦可成為寄養家庭,針對單親家庭,相關規定並未設有必須「結婚若干年以上」,才能成為寄養家庭之限制。而且,根據相關規定,欲成為寄養家庭者,無論是單親或雙親,都必須經過審查合格及完成相關訓練,並經正式授證後,始得接受寄養。不僅如此,寄養家庭除了必須配合訪視和評估等行政程序外,其可照顧兒童、少年的人數上限,以及應履行之法定義務,例如提供被安置的兒童及少年「健康照顧」、「輔導家庭生活及社會行為之適應能力」、「提供就學及課業輔導必要之協助,加強生活及知能教育」等等,均已鉅細靡遺規定於相關法規之中。在寄養過程中,倘涉及違法不當之行為,法規中或設有相對應之行政管制措施,或規定一律移送由檢警機關處理,對兒童及少年已設有許多相對的保護措施。

因此,對於雙親家庭再加設必須「結婚二年以上且相處和諧」之條件,客觀上恐無必要,蓋結婚幾年、是否相處和諧,與有無愛心、能力及意願照顧被安置的兒童或少年,邏輯上並無必然的關係。如果是為了獲得家庭成員的共識,則只要加入「與申請人共同生活之家庭成員同意接受寄養」即可(參照「臺北市兒童及少年寄養家庭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3款規定)。

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去年全台受虐兒(0-18歲)共有4135位,因高齡寄養家庭相繼退休,招募新的寄養家庭成效不如預期,導致寄養家庭數量逐年減少,呈現供不應求的狀況。(取自花蓮家扶中心)
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去年全台受虐兒(0-18歲)共有4135位,因高齡寄養家庭相繼退休,招募新的寄養家庭成效不如預期,導致寄養家庭數量逐年減少,呈現供不應求的狀況。(取自花蓮家扶中心)

回歸到現實,早在2005年,根據兒童局統計,我國目前約有一千戶的寄養家庭及兩百多戶的儲備寄養家庭,但需要寄養的兒童、少年則有一千九百多人,不足七百多戶。但情況至今並未改善,寄養家庭目前仍面臨數量嚴重不足,而且是歷年衰退的現象。願意成為寄養家庭的民眾已經越來越少,以2007年為例,新增戶數尚有193戶,到了2016僅有84戶,同年申請退出的則有99戶,不僅衰退大於成長,申請量也創下歷年新低,只有151戶提出申請,約為2012年的一半。

以澎湖家扶中心為例,承辦寄養兒少照顧服務已有13年,每年都提供雙位數的服務,但縣內卻僅有3戶寄養家庭,實在無力負荷。事實上,國人的生育率早已成為國安問題,許多年輕人基於生活壓力根本不敢生兒育女,只有極少數的家庭無論有無親生子女,仍願意接受寄養,雖然各縣市每月均有補助1萬5千元至2萬元左右的費用給寄養家庭,然而,有的縣市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通報數量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卻反而減少兒童及少年的安置費用預算,給付金額甚至連勞工的基本工資都不如。雖然幾乎所有的寄養家庭都是基於愛心,而非金錢才接受安置兒童及少年,但讓寄養家庭因為接受安置而須負擔額外費用,實在不合理。

目前有關寄養家庭的法規、政策和執行面,顯然並非完全基於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考量,而且此一問題存在已久,實值得政府嚴肅面對、仔細思考,並提出有效的解決之道。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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