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嚴選:日本人對死刑的追問(下)

2015-05-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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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殺戮的艱難究竟何在?

日本法學者森炎在《死刑與正義》(講談社,2012年)中這樣談問題:為了伸張正義必須死刑,這個觀念當然沒有錯。問題是必須對死刑的必要性再度加以確認。作為刑罰的死刑的前檔次,即終身刑和無期徒刑為什麼還不夠?無期有假釋和社會複歸的可能,從理論上說也有再犯的可能。而終身刑沒有假釋的可能,是一種死在監獄裡的刑罰。那麼對死刑發問的是:為什麼終身刑還不夠?死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究竟何在?當然,日本有無期徒刑沒有終身刑的設定,但從不執行的司法實踐來看,是否就是一種變相的終身刑?而且這種終身刑事實上的定著時期是在進入平成年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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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阪池田小學的殺人犯宅間守患有腦瘤(中腦部的神經膠細胞瘤)。他在2001年6月8日持刀闖進小學校,砍死8名學生,砍傷15人。對這樣的兇手下達死刑判決是再自然不過了。但在日本還是被設問。戰後日本司法精神醫學代表人福島章提起話題說,宅間守有非定形精神障害的可能性。他說,在美國對應腦科學的研究成果,其責任能力的減免在司法實踐上有被議論的空間,但在日本沒有這個空間。正如判決文所說,雖有腦器質性機能的異常,但其自身不屬精神疾患。福島說這就是問題的所在。無條理殺人的衝動與亢奮,腦瘤作為一種原因的可能性不能否定。腦的不完全性導致的殺人行為,應該成為裁判上的重要證據才是。但在日本還是被忽視了。日本的責任能力由來于「自由-責任」(自由意志歸結為責任能力)的絕對構造中。為此,責任能力的有無,精准地說與精神醫學診斷的精神障害是兩回事。福島章還提醒說,池田小學殺人犯的腦瘤部位,與美國德克薩斯大學鐘樓塔射殺事件的犯人查理斯被認可的腦瘤部位幾乎一樣(訴說不能忍受頭痛的25歲的查理斯研究生,1966年8月1日用阻力步槍射殺了妻子和母親,然後攀到鐘樓高處又射殺了15人。最後被警方擊斃。死後解剖的結果,腦瘤的存在被確認)。

有意思的是就是這麼一位冷血殺人魔鬼,居然有兩位漂亮的日本女性喜歡他,爭搶著要與他結婚。最後是一位B姓女子捷足先登,與他完成了獄中結婚登記。而A姓女子只能寫信給他訴說妒忌之語思念之語。當然最後的收屍也是這位B姓女子當仁不讓的義務。2004年9月14日9點40分,行刑官去她的府上,用敬語略顯不好意思地向她彙報說:「今天早上,他乾淨俐落地仙逝了。」不說被處決了,不說被絞死了,而說”今朝、綺麗に逝きました”。宅間守2003年9月26日被確定死刑到執行,一年還差12天。當這位B姓女子問「為什麼這麼快執行、這不是異例嗎」的時候,這位行刑官並沒有理直氣壯地責難道:你丈夫罪大惡極,死有餘辜,你還來問這個問題,而是面有難色地說,實在對不起,這是慎重再慎重討論的結果。(參見筱田博之《死刑囚》,築摩書房,2008年)由此可見在日本殺戮的艱難實在非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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