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延海專欄:管死境外組織,中國何去何從?

2015-05-2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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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大陸公安機關作為登記管理機關,被授予了極大的審批和監管許可權,但缺乏對其行為規範的法律規定。如果公安機關要來管理境外組織,就應該全面承擔管理職責,而不需要再要求境外組織代表機構審批和活動審批要事先通過一個政府部門的業務主管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雙重管理體制,難免會管死境外非政府組織。並非所有境外組織有對應的政府主管單位,而很多組織業務跨越多個政府部門,怕擔政治責任的政府部門難免就會踢皮球。有些境外組織主要監察政府透明狀況,其與中國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精神相符,但卻可能與具體的政府部門利益相衝突,就會出現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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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公安機關或許需要加強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正面接觸,就該項立法和隨後的境外組織登記管理工作,廣泛聽取境外組織的意見,並建立未來工作的專家和利益攸關者的意見諮詢機制。對境外組織和境內組織的管理,大陸公安機關早已經和其他政府部門建立了協調和綜合治理的機制,所以應該可以繼續徵詢其他部門的意見,要求其他部門在業務上發揮諮詢或指導意見,但不需要再設立一個業務主管單位了。

*作者為北京愛知行研究所成員,投入中國河南愛滋防治與公衛研究多年,四年前流亡美國,仍持續關心大陸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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