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雄觀點:我們要的國際法

2018-09-25 06:50

? 人氣

檢視近三十年來國際漁業法制的發展,環繞在打擊與遏止非法捕魚行為已經成為重心。我們可以見到國際社會若干重要的打擊非法捕魚行為文件產生,這些文件之目的在防堵某一特定的非法捕魚行為,無論其為「硬法」或「軟法」規定。例如為了定義非法捕魚行為以及建立各國之間對於打擊非法捕魚的基本行動規定,乃有2001年《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報告和不管制捕魚行為的國際行動計畫》(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to Prevent, Deter and Eliminate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POA-IUU)的通過;為了加強港口國禁止IUU漁船進入其港口卸貨,遂通過2009年《港口國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Port State Measure, PSM Agreement);為了強化各國對懸掛本國國旗作業的漁船管制力度,乃有2014年《船旗國表現自願準則》(Voluntary Guidelines on Flag State Performance)的出現;為了追蹤捕撈漁獲的市場流動,並阻止非法捕撈漁獲產品進入全球水產供應鏈,遂有2017年《漁獲登記制度自願準則》(VoluntaryGuidelines for Catch Documentation Schemes)的規範。換言之,大約近三十年以來,國際漁業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文件的產生,可以說皆是為了防堵非法捕魚行為所出現的規範,但仍是處於為特定目的而產生的特定處理方式,在實質上缺乏一個具有整合功能的機制,以致於非法捕魚行為不斷地在演變和挑戰管理層面的缺口。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反觀我國與非法捕魚(IUU)之間的連結,其關鍵點應該就在漁民的積極漁捕行為和管理機關的消極管理作為,以致於和國際漁業法制發展脫節。歐盟乃依據其打擊非法捕魚規則對台灣發出「黃牌」警告,迫使台灣在法律面與政策面必須做出改革。

2017年1月我國通過《遠洋漁業三法》,即《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以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和相關15項子法規,修正後的法令規範更加嚴格,其中特別以新增加的《遠洋漁業條例》最為重要,該法第13條明定共十九項行為屬於重大違規行為,包含無漁業證照或無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無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未經許可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偽造塗改或遮蔽中英文船名等漁船標誌、使用禁止漁具等事由,如有
違反則依不同漁船噸數處以不同額度罰鍰,總噸數五百噸以上漁船,可處新台幣600萬以上3000萬以下罰鍰。從法令實施到2018年8月中旬,已經開罰110件,
罰鍰達到數千萬元新台幣,可說已經在認真執法,並且對於心存僥倖的作業人員產生壓力。

透過嚴厲的法律規定以及嚴格的執法措施,盼望能夠導正我國漁民勇於在海上捕魚,但卻疏於遵守由國際法與國內法已經給予的規範。在政策面而言,永續漁業的責任要求應當優於增量擴產的期待。從國際規範及內國法規之訂定和執行,到船主及漁民對法規範的認知與遵守,層層環節都必須遵守才能確實達到對於海洋資源和環境的永續利用以及國際社會要求之負責任漁業(responsible fisheries)的期待。換言之,台灣遠洋漁業生存與國際漁業法發展之間已經形成一種微妙的連結,永續利用漁業資源受到當前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因而必須去除可能對於資源形成破壞的因子,非法捕魚行為即是其中一項。

而若台灣因為捕魚行為過度擴張,甚至從事非法捕魚,則會連結破壞資源的惡名,不僅漁業行為受到限制,也會受到漁產品貿易遭受制裁的後果。畢竟我國是國際社會的一員,特別是在當前全球化高度發展的國際社會中,任何行為都可能會招致正負兩極的後果,我國公私部門不僅要理解國際法,更重要的是能夠跟上國際法發展的步伐。

*作者為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理事、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教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