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雄觀點:我們要的國際法

2018-09-2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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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打擊非法捕撈 永續經營遠洋漁業」記者會(農委會提供)
台灣非法捕魚的行為若不改善,在國際上的名聲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圖為「打擊非法捕撈 永續經營遠洋漁業」記者會。(資料照,農委會提供)

2015年10月,歐盟執委會依據歐盟打擊非法捕魚規則(EU IUU Regulation),指控台灣公海捕魚三大缺失:捕魚行為未能遵守國際規範、欠缺對遠洋漁業船隻的有效監測、管制與偵察(monitor,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非法捕魚活動反覆出現且放任透過此種方式獲得之水產品貿易在國際社會流動。因此歐盟認為台灣並未善盡管理遠洋漁船的義務,將台灣標識為「不合作第三國」,亦即賦予「黃牌警告」。截至目前,「黃牌」不僅未能解除,還有可能會被改列更加嚴重的「紅牌」,意味著歐盟將禁止台灣遠洋漁獲輸入歐盟市場,這將會影響產值約70億元,而且台灣所有跟歐盟會員國現存的、正在談判中的合作協定都將終止,台灣也不能進入任何歐盟國家海域捕魚,大西洋的漁捕配額會直接歸為零,損失將難以估計。歐盟是全球最大的漁產品進口市場,台灣遠洋漁業的漁產品大約有60%至70%外銷,而歐盟是台灣繼中國、美國及日本後第四大的漁產品輸出國,如果禁止台灣漁產品輸入歐盟,將會對於台灣漁業界構成重大打擊。這不是國際社會刻意在為難台灣的漁業發展,而是當今國際漁業制度的發展重點已經由「捕撈」進入「管理和養護」,這是因為漁業資源匱乏所導致,然而我國漁業界和漁業管理階層並未能跟上此一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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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若干國際文件出現對於漁業資源可能面臨耗竭結果的擔憂,例如聯合國於2002年8月26日至9月4日在南非約翰尼斯堡舉行的「永續發展世界高峰會」(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SSD)中期望能夠針對漁業部分提出具體的作法,該次會議討論了有關水產品在全球食品安全保障之重要性、過度捕撈成為可持續利用的不利因素、聯合國糧農組織消除IUU非法捕魚活動的行動計畫等議題,並通過了《約翰尼斯堡實施計畫》(Johannesburg Plan of
Implementation),其中特別訂下時間表「維持種群數量或使之恢復到可以生產最高持續生產量的程度,以期在2015年年底前儘可能緊急為枯竭的種群實現這些目標」。於今重新檢視這個時間表,可以理解到當時對於管理漁業資源的急迫感。

此外,2015年的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當中亦對非法捕魚行為和管理漁業資源有所關切,例如目標14.4「在西元2020年以前,有效監管採收,消除過度漁撈,以及非法的、未報告的、未受監管的、或毀滅性漁撈作法,並實施科學管理計畫,在最短的時間內,將魚群數量恢復到依據它們的生物特性可產生最大永續發展的數量。」目標14.6「在西元2020年以前,禁止會造成過度漁撈的補助,消除會助長IUU漁撈的補助,禁止引入這類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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