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中文系如何「實用」?從拿網紅沒辦「法」談起

2018-09-11 05:40

? 人氣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中央或地方機關』才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但志願役顯然連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都不具備。大家真的拿網紅沒辦『法』。」(資料照,翻攝陳沂臉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中央或地方機關』才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但志願役顯然連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都不具備。大家真的拿網紅沒辦『法』。」(資料照,翻攝陳沂臉書)

某位網紅在直播中批評國軍志願役「都是廢物」,引來國防部提告,網紅是法律系科班出身,回擊說:「誹謗罪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象須可得特定」。後還大言不慚地留下一句「基本法律常識與行政機關國防部共勉之。」所言大體無誤。只不過應作「行為人是自然人」,客體是「自然人或法人之名譽信用」較正確。且涉及的是主觀的意見評論,而非客觀的事實傳述,應論以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而非310條「誹謗罪」。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各方紛紛出招以法律方式壓制她的氣焰。藝人陳為民挺國防部,在臉書流言「告死這隻賤畜」。網紅又回嗆陳為民辱罵自己為「賤畜」,要藉由告陳來「教國防部如何正確告『公然侮辱』」。也有人在刑事之外,想另以民事管道請求損害賠償。但民法184條第1項及195條第1項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志願役」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也不是行政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中央或地方機關」才有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能力。但志願役顯然連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都不具備。大家真的拿網紅沒辦「法」。

除了法律之外,社會有無其他系統可以處理這些不犯法卻令人不舒服的問題?孟德斯鳩《法意》(法語De l'esprit des lois)一書最為人知的是憲法上的權力分立論,實則其中還提出宗教與法律的互補作用。法律僅要求做不犯法的公民,宗教還勸勉人修身成為聖人。法理學家伯爾曼《法律與宗教》認為即便在宗教改革,政教分離後,法律與宗教仍是西方社會剛柔互濟的力量。

我國從戊戌變法到辛亥革命,走的是一條移植西方法律的路線。胡適〈王小航先生文存序〉記載晚清革新志士王照,戊戌年間與康有為有一段對話,王照說變法改制僅收一時之效,廣設學校革新風氣,才是久遠之道。康有為回答變法方能應眼前之急。王蘧常〈嚴幾道年譜〉記載光緒三十一年清廷鎮壓革命勢力,孫中山避走倫敦,偶遇嚴復。嚴復說:「為今之計,惟急從教育上著手,庶幾逐漸更新。」孫中山回答待教育發揮成效,已亡國滅種。「君為思想家,鄙人乃執行家。」學習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當然有其必要,但百年樹人的教育體系,也須著重。 西方社會倚賴宗教輔助法律,傳統社會仰賴教育(書院及士大夫的民間講學)的隱性力量,調和法律的強制性。法律的移植一朝可成,但西方的宗教文化難以全盤複製。

過去西方人的人生理想是透過宗教得到靈魂解脫,中國人則是通過教育,修身成聖。所以荀子〈勸學篇〉說:「學惡乎始?惡乎終?曰:其數則始乎誦經,終乎讀禮;其義則始乎為士,終乎為聖人。」〈大學〉說:「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所謂的「學」是「學聖人道德」,並非僅技術性知識的傳授,所以孔子說「君子不器」,君子並非如器用工具般,僅具技術實用性知識,而是擁有人格理想。至於經濟活動是達到成德成聖目的所必須的附屬技能。但當代教育則倒反,以經濟活動的本身為目的,只有足以牟利的技術性知識,方被認為是「有用」的知識。亞里斯多德所謂的「學習如何過美好人生」、孔子所謂的「敏於事而慎於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謂好學也已。」都已不再是大學教育的核心。傳統以「成德」為核心的教育體系,雖非宗教,但含有宗教淨化人心的色彩。當中西教育都轉換為以技術性知識為導向的現代大學時,西方歷史畢竟還有淵深的宗教傳統,例如:德國在宗教中立的原則下,學生仍可自主選擇修習宗教課程。但在我國,儒家式成德教育全面崩解,則法律之外,欠缺解決社會問題的柔性資源,以致屢有「徒法不足為政」的缺憾。

如何重振品德教育?我們會求助於傳統經典閱讀以及全校性的大一國文課。兩者都由中文系負責。但各大學中文系一方面為免脫離社會的批評,另一方面顧及招生考量,紛紛走向技術性知識,以文創產品見長。例如:開設新聞編輯、商品文案撰寫等課程。中文系的實用,當然可是「產值」,但不能「只有」「產值」,通過傳統「價值」的思辨,而後與整個西化後的社會對話,或許更能發揮影響力。

由「價值」方面,達成傳統教育陶育人品的目標,作為法治社會的隱性力量,更是切要。但這有一個困境,就是道德教育容易淪為落伍的八股文。因此,結合當代社會學門,達成跨領域教學是值得嘗試的方向。例如:經典《左傳》及《國語》都記載「子產不毀鄉校」的故事。春秋時代政治家子產施行新政,人民常於傍晚聚集學校詆毀之,有人建議關閉學校,徹底杜絕誹謗,子產卻寬容以對,尊重言論自由。教學時,可引導學生討論,「靠北×大」所引發的爭訟,除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法律手段外,能否由「子產不關閉鄉校」的故事,思考「靠北×大」網站否該關閉?以及一個有道德涵養的人,如何面對批評。宋代朱熹《論語集注》說:「曾子以此三者日省其身,有則改之,無則嘉勉。」(面對他人的誹謗詆毀,若真有其事則改過自新,無,則戒慎勉勵。)這段話當配合法治社會的情境作教學,才可與時俱進。再如:大學生喜歡「講幹話」,刑法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中的「公然」,不限於「不特定多數人」,凡「多數人可共見共聞」即屬之。因此,Line群組的發言、臉書社團的謾罵,屬「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也有觸法的危險。然而,法律之外,尚有道德,教學上可配合《論語》「君子欲訥於言而敏於行」(君子發言謹慎,行事勤勉),經典教育應配合現代情境的闡發,以免流於教條。又如:孔子曰:「其為人也,溫柔敦厚,詩教也。」《詩經》教給人的正是寬厚的氣度。教學時配合上網紅毒蛇發言案例,說明不犯刑法、不構成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未必就可以如此理直氣壯。

筆者過去採用這樣的教學法,常面對的質疑是:這會不會把國文課矮化為法律課的附屬?我想用《莊子‧天道》裡的寓言做說明:齊桓公讀書於堂上,輪扁(製作輪子的工匠)問桓公所讀何書?桓公回答:「乃聖人之書」。輪扁說:「你所讀的不是聖人的書,而是古人的糟粕。」桓公大怒,要求輪扁說出理由,否則處斬。輪扁以製輪為喻:製輪時刀力過速過遲都不可,至於如何恰到好處,必須從實際做輪子中「得於心而應於手」無法用文字理解。換言之,技術性知識可以言傳,但所謂的道德、傳統教育所謂的「成聖」之學,要在實際生活中實踐才能體悟於心,當代社會就是法治社會,經典中的道德涵養要放在實際法律案例中,才能拓顯其意義——作為法律之外,另一個定分止爭的資源。

*作者為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