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候任校長管中閔的暑假作業─行政處分這一課

2018-09-1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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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監察委員張武修(右)、高涌誠(左)16日針對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爭議,對教育部及台大提出糾正。(顏麟宇攝)
監察委員張武修(右)、高涌誠(左)針對台大校長遴選引發爭議,對教育部及台大提出糾正,不過無助於台大校長之聘任。(顏麟宇攝)

在北高行認定教育部不聘任管校長的決定為行政處分後以後,未來幾個月內行政院訴願會與教育部的日子會開始難過起來。因為教育部先前一直在跟整個社會鬼打牆,玩狡兔三窟的把戲,對於該不聘任決定的性質,一直在內部職務指示、上級行政指導與行政處分之間跑來跑去,給相對人的救濟方式製造困難。現在行政法院確定該決定為行政處分,將對後續的訴願與訴訟發生確定事實的效力。政院訴願會與教育部現在就必須要當成這是一個行政處分來處理,不能再對此游移不定。而要捍衛這個處分全然合法,顯然會非常辛苦且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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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既然是行政處分就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依法行政。然而遍查不管任何法律、授權命令,或相關內部行政規則。都不曾說過教育部在什麼前提情況下,可以不聘任公立大學的校長,其裁量的原則基準是什麼,該處分根本自始於法無據。而教育部根據對大學自治起碼的尊重,其監督只能審查遴選過程有無明確違法,而不能及於去當薪酬委員有沒有事先申報,這種頂多只算輕度瑕疵。

法院認證「教育部不聘任管中閔之決定乃是行政處分」以後,這表示台大不是教育部的下級機關,而是享有自治權的獨立存在單位。所以這個決定不是「上級對下級的指示」,而是「教育部對台大的干預」。法院承認了台大在「遴選校長」上的「自治權」-所以不是聽上級的就好,而有自己遴選校長的空間。

所以在後續實體爭訟時,教育部「拒絕聘任」的決定就會因此居於相對不利地位。因為主管機關干預了大學自治,所以請負舉證責任說明台大遴委會的決定是明顯重大違法瑕疵。舉證所在即敗訴所在,教育部敗訴的風險由此開始升高。

這個不聘任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行政處分,算是北高行對9個月來的拔管事件所開的第一槍。9月上旬傳出葉俊榮教育部長消極面對台大校方、學生與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對校長遴選案提出訴願,迄今超過3個月了,教育部仍未提出資料與答辯,導致行政院訴願會無從審議。教育部長葉俊榮甚至公開表示,不管教育部有沒有答辯,訴願都可以繼續進行。此事算是教育部自己開的第二槍,這擺明了就是教育部在訴願過程中,都不會再提答辯書給行政院的意思。

20180726-教育部長葉俊榮26日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顏麟宇攝)
教育部長葉俊榮自認很懂公法,不過,對台大師生的訴願却視而不見。(顏麟宇攝)

這個動作的意涵,公法大師葉俊榮自己不會不清楚。在訴願過程中原處分機關要提出資料與答辯,交給訴願機關審酌。出於訴願法58條3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這是法定的義務,不可等閒視之。如今教育部在這3個月內竟未檢卷答辯,等於葉部長已經從反面默認了,教育部先前不聘任管當校長的原處分有相當大的瑕疵,「應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但因受到反管人士的包圍挾持,教育部長不敢自己做決定,只得順勢把燙手山芋丟給長官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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