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敬一《公平五論》:快速趨向不公平的台灣 令我心痛

2015-05-11 06:00

? 人氣

為什麼我要在談動態公平的時候特別提到產金分離呢?那是因為若是棄守了產金分離原則,那麼擁有銀行的家族就太容易利用其財務槓桿擴充地盤,對社會而言固然是扭曲了銀行的角色,對家族而言卻是使家族經濟實力大幅拓展,非常不利於動態階級流動。讀者試想,如果某家族擁有銀行、保險、高鐵、通訊、百貨、物流、醫院,幾乎是整體台灣具體而微的2%、3%,那麼除非台灣全部垮了,這個家族怎麼可能垮?產金不分的壞處,就是太容易使財團家族「大到不能倒」,「大到它等同於具體而微的台灣」,當然也使富二代「富到不能倒」。這,絕對是不符合Dworkin 動態公平理念的。換言之,產金不分容易使大富豪靠金融業膨脹版圖,結構性得穩定其家族財富。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其實不只是銀行,有不少特許事業都應該有兼營其他事業的限制,只是我們平常沒有這樣的思考。許多事業之所以要特許才能經營,往往是因為其營業的外部性(externality)非常強,或是其所需要的中立性特別重要。例如媒體,它號稱第四權,是監督所有政治人物、商業操作的,因此我們特別期待媒體的中立性。大財團不是不能買媒體,但是絕對不可以介入媒體的編採評論,否則媒體就喪失了中立。媒體如果對於老闆事業的報導偏頗扭曲,那就是個爛媒體。雖然媒體與銀行都該保持中立、都應避免財團私心自用,但是銀行倒閉的後果遠比媒體倒閉嚴重,因此各國對於產金分離的原則較嚴格,但是對於「產媒分離」就有稍大的處理彈性。

金錢與世界如何平衡?(網路截圖)
金錢與世界如何平衡?(網路截圖)

(四)法人代表制之弊端

前文已論及「產金不分離會惡化動態階級流動」。以下我再談另外一個有利於富裕家族永保安康的規範——公司法27條的法人代表制。在法人代表制度下,許多大公司的董事全是其他公司或財團的「法人代表」,而非自然人。因此,某財團家族成員甲在X公司任負責人,如果因為違反金控法、證交法、內線交易、背信、詐欺,而被主管機關撤職,原本這是一個嚴重至極的處分,理論上是該剝奪該家族在X公司的經營權的。但是在法人代表制度下,甲自己被撤職沒關係,只要另外派甲的太太續做法人代表即可,其家族實力完全不受影響。

因此,法人代表制阻絕了財團家族被處罰、被剝奪影響力的管道,當然不利於健康的階級流動。美國公司所有的董事全是自然人董事,誰違規誰就解職,不可能靠法人代表借屍還魂。因此台灣的法人代表董事,讓本該向下沉淪的惡劣富二代居然沉不下去。

在市場上,所謂的競爭與流動往往呈現於潛在的取而代之(take-over)的威脅。例如甲是阿斗,因為父蔭而在X公司任董事長。由於其經營績效差,所以市場上乙會有取而代之的企圖。在台灣現制之下,潛在想取代者乙必須要靠徵求股東大會委託書的方式,才能改選為董事。但是現在股東的名冊與聯絡只有現在的董事長甲知道,乙根本不知道要從哪裡拉票,因此極難取代成功。再加上徵求千萬份委託書所致贈的小禮物,往往是X公司出帳,因此乙也很難以個人力量對上甲所代表的公司力量。整體而言,台灣的制度極有利於現在的掌權者,極不利於潛在的取代者。這當然不利於動態流動。換言之,台灣收委託書的惡劣現況,使得原本該冒出頭的潛在競爭者不容易冒出頭。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