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敬一《公平五論》:快速趨向不公平的台灣 令我心痛

2015-05-1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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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要探討「開銀行的家族可不可以再經營其他事業」。這裡的相關規範很多,在美國統稱為「產金分離」。產金分離的意涵是:從事銀行事業的,不可以再直接或間接實體經營其他的事業。美國對於這個禁制有些例外規定,但是是用「正面表列」的方式一一列出,例如銀行可以兼營不動產鑑價、證券承銷、資產管理、契約擔保等十餘種非銀行業務;非在表列者一律禁止。詳細情形可以參閱American Banker Online -Regulation Y, sec. 2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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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有產金分離的規範呢?為什麼經營銀行的家族不可以再經營其他事業呢?其理念大概是這樣的。銀行的資金其實都是存款戶的,不是銀行經理人的。銀行本身的浄值(net worth)通常不大,但是由於存款總額極大,故銀行的財務槓桿可以玩得非常大。正因為銀行「本錢小、槓桿大」,所以其存續的關鍵是「信用」。如果銀行經理人亂放款給親朋好友、關係企業、民代高官,那久而久之一定呆帳累積、信用不良,倒閉的風險大增。

但是也因為銀行存戶動輒數十萬,一旦倒閉社會衝擊太大,所有國家的監管機關都不希望發生銀行破產。所以,事前對銀行的存款準備率、貸款風險控管、金融檢查、甚至金控法54條「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這麼抽象的概念,都可以是主管機關介入干預的條件。

金錢的構築的世界趨於加速度的不公平。
金錢的構築的世界趨於加速度的不公平。

(三)產金分離之必要

然而風險控管、金融檢查等管理,都只是消極被動面的、不涉及銀行主動違規意願的。如果銀行A的老闆甲自己也在經營X事業,那麼如果X事業面臨財務危機,而甲若要用銀行財務對X伸予特殊援手,甲的操作就會是積極主動的,甚至刻意迴避主管機關監督的。簡言之,甲既然同時是A與X的老闆,那麼甲自然會傾向把A銀行視為X企業的金庫。這樣,A銀行存戶的錢在甲的眼中,就是同為家族企業X的金庫。

原本銀行應該是存款戶的看守者、盡職放款者;可是一旦產金未能分離,銀行所有人在心理上就另有所屬,即使沒有把存款戶的利益忘記,也不再對存戶「專情」。如果再極端一點,假若銀行所有者除了銀行之外還有建設、通訊、百貨、保險、電子收費、電子商務、高鐵、醫院、紡織、大學等滿坑滿谷的事業(台灣類比恕我不明言),全是由銀行老闆直接或間接兼任經營,那麼這個銀行怎麼可能維持中性營運?正因為產金不分最後一定難以避免銀行獨立性的淪喪,所以才會有產金分離的種種上位規範。

美國的產金分離是嚴格實質面執行的,但是台灣經常只是在形式面敷衍。例如某甲經營A銀行,然後某甲太太的弟弟經營X公司,形式上就輕鬆迴避了產金分離的規範。但是若考慮實質面,不管甲繞了多少圈,只要主管機關找到一絲絲「實質間接影響」的證據,依美國法律就可以強迫某甲親屬交出A的經營權,只能充當被動的「A銀行股利受分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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