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曉觀點:從南鐵東移案看政商權貴如何以公共建設之名掠奪百姓

2018-08-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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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鐵路地下化「第二階段」,共197公頃。原訂以區段徵收取得土地。
台南鐵路地下化「第二階段」,共197公頃。原訂以區段徵收取得土地。

三、假借安置災民,將公有土地賤賣給金主的利益輸送

前兩種土地利益縱使主要是為建商財團掠地,至少公庫還多少分得利益。但是,此第三種南鐵東移土地開發利益,則是不折不扣地圖利特定財團。富立建設陳聰徒為賴清德金主,兩者關係匪淺。在賴清德上任閣揆首日,即與甫任國發會主委的陳美伶連抉到金華官邸打理房舍,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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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徒與國陳美伶在賴揆上任首日連抉到金華官邸打理房舍。(作者提供)
陳聰徒與國陳美伶在賴揆上任首日連抉到金華官邸打理房舍。(作者提供)

賴清德在南鐵東移都市計畫與土地徵收皆未定案前,即恣意以安置南鐵案被迫遷居民為由,在原台南縣市交界之偏僻荒地進行「都更」,以取得台糖土地。隨後,又以建構安置住宅為由,將公有地標售。此標案不尋常地在開標前一周修正標案內容,大幅調高建蔽率與容積率。若非事前獲知消息的廠商根本無法及時更改投標計畫。開標的結果由富立建設以僅高於底標1%的金額得標。得標價每坪9萬元,遠低於當地市價的每坪25~30萬。富立建設在土地取得上憑空獲得9億2千萬。

更何況,該筆土地之40%另交富立建屋銷售,對應到額外26億6千萬潛在營收。面對居民對南鐵東移必要性的質疑,賴清德僅回應以「快去登記安置宅,每戶轉手可賺500萬」。賴清德竟扮演房屋銷售員的角色,鼓勵居民投資炒房。安置宅的交屋乃以同意以徵收價賤賣房地,且完成拆除為原則。居民登記安置宅完全不需成本,所以不少居民含淚以買保險的心態登記。如今,南鐵居民最密集的東區、北區徵收案根本尚未啟動,南市府竟配合建商的存證信函以公文要求居民貸款交屋,威脅否則無法購買,藉此騙取居民同意書,並緩解金主財務壓力。由圖九可見,南鐵安置宅到底照顧的是建商,還是被迫遷的居民。

南鐵安置宅照顧建商,剝削被迫遷居民。(作者製表)
南鐵安置宅照顧建商,剝削被迫遷居民。(作者製表)

四、結語

除了上述三點「東移」所生土地利益外,「南台南站周邊徵收台糖土地開發利益」與「沿線建商屯地藉由南鐵地下化暴增之利益」也相當可觀。前者,有2010年徵收70.23公頃台糖農地,亦多由賴清德金主「富立建設」參與的「南台南站副都心地開發案」。後者則有各政客金主參與,甚至立法委員王定宇亦對土地開發公司「開班授課」,教導如何投資鐵路沿線周邊土地 。這也難怪賴清德、陳亭妃、王定宇等議員/立委在2009年6月「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公聽會」中極力反對南鐵東移案,卻在該案為行政院核定後極力推行的原因,如下圖。

賴清德、陳亭妃、王定宇、蔡旺詮等民代曾極力反對南鐵東移案。
賴清德、陳亭妃、王定宇、蔡旺詮等民代曾極力反對南鐵東移案。

透過公有土地的開發挹注公共建設的確有助緩解政府財政,有其公共利益。然而,「為了土地開發利益而『擴大徵收民地』」卻有違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釋憲709號文、大法官釋字第732號理由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42及同年度訴字第3968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42號判決所言「公共建設必需採取對人民土地徵收最少範圍之方法」的規範。土地徵收乃政府公權力剝奪人民財產的強制手段。倘要採用,也一定要符合非常嚴謹的前提要件,如必要性、合法性、公益性、為最後不得已手段、符比例原則、及完全補償等缺一不可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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