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和均觀點:地方自治團體聲請年改釋憲有理

2018-08-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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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前例中並未限縮專屬自治事項,而是肯認確有「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的自治事項。推演其理由書之意旨,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是有可能在社會給付項目有共同負擔的權責;系爭條例第2條亦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事務,再次肯定屬於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負擔事項。大法官若欲推翻釋憲前例,必須有更強的論理依據,而不是簡單以「該條例既係應由中央制定之法律,中央主管機關自具有系爭規定之行政解釋權限及義務,故亦非地方政府可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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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段文字出自釋字第527號理由書最末兩段。主要是指在委辦事項時,本為中央權限的事務,委由地方自治團體所執行之,此時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有如同一個行政主體中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當然對下級行政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若地方自治團體恐執行委辦事項的法律或法規命令有違憲之虞,亦應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可是,如本文所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事務實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的自治事項,根本就不是委辦事項;大法官不該兩次扭曲地方制度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條例的立法意旨,而用程序不受理的方式,破壞了地方自治的人事與財政高權核心,更遺憾的是白白斷送一次釐清實體爭議的機會。

*作者為台北市立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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