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免責門檻太高 經濟部、科技公司法務長指出法條問題

2018-08-24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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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兩罰制的免責條款門檻過高,不少科技公司擔心將有濫訴風險。對此,經濟部與科技公司法務長都點出現行法條的問題。(資料照,陳明仁攝)

《營業秘密法》兩罰制的免責條款門檻過高,不少科技公司擔心將有濫訴風險。對此,經濟部與科技公司法務長都點出現行法條的問題。(資料照,陳明仁攝)

《營業秘密法》兩罰制上路4年,由於免責條款門檻過高,迄今已有6家企業因為聘僱其他公司離職員工遭到起訴,讓4年前主張提高刑責的高科技業者,現在又回頭要求修法,目前,立法院針對《營業秘密法》有二項修法提案,除了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提案,增訂檢察官在訴訟期間,核發「秘密保持令」權限外,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則提案,盼增訂「以法人代表人明知受雇人侵犯(他公司)營業秘密,並且因此獲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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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財局主任何燦成表示,行政院今年3月為了因應中國對台31項政策,避免人才外流,當時責成相關部會研議因應措施,經濟部智財局也檢視《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由於高科技業長期以來,對於司法體系審理離職員工的營業秘密侵害案件,速度過於緩慢,為加速案件審查,主張在該法中,增訂檢察官在偵查期間,可核發「內容保密令」的規定。

何燦成表示,智財局去年5月曾召開公聽會,當時業界有二項訴求,其中一項就是「秘密保持令」制度,現行的偵查案件中,離職員工與兩造公司,都希望透過舉證,證明離職員工是否到新東家後,使用老東家營業秘密,但不管是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在說明營業秘密內容過程,都擔心講多了,可能會因此將營業秘密洩漏出去,偵查期間引進「秘密保持令」目的,就是希望兩造在簽訂保密契約後,能夠提供其使用之專利或營業秘密,檢察官才能據此判斷,是否有侵權之事實。

何燦成表示,增訂秘密保持令規定,目的是在協助檢方釐清侵權事實,加快偵查速度,產業界也認為營業秘密侵權行為的偵查若拖很長,會讓侵權員工誤以為侵權不會馬上面臨處罰,導致跳槽員工「帶槍投靠」現象難有遏止效果,因此,經濟部對於鄭運鵬所提修法版本,原則上予以支持。

20180801-民進黨發言人鄭運鵬1日於中常會後說明。(顏麟宇攝)
針對民進黨立委鄭運鵬盼增訂檢察官在訴訟期間,核發「秘密保持令」權限,經濟部原則上予以支持。(資料照,顏麟宇攝)

經濟部:「明知」離職員工侵權,且要「因而獲得利益」,認定上頗具模糊空間

相較之下,邱志偉就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法人免責條款,限縮為「法人代表人明知受雇人侵權行為,並且因此獲得利益者」,經濟部與科技公司法務長則有所疑慮。

何燦成表示,《營業秘密法》中法人免責條件-「盡力為防止行為」,其定義為何,應該透過相關判例累積,若免責條款增訂「法人代表人明知受雇人侵權行為,並且因此獲得利益者」,等於是將營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從被告企業轉到原告企業,原告必須舉證被告企業負責人「明知」離職員工侵權,且要「因而獲得利益」,這二項要件在認定上,都頗具模糊空間。

何燦成表示,邱志偉的修法版本在今年5月提出後,智財局在6月邀集科學園區廠商聯誼會就修法內容進行討論,業界對於現行《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盡力為防止行為」,也認為定義太過模糊,業界代表當天也表示,「好的人才會在不同公司之間流動,企業界也不希望相關規定,造成公司運作困難」,希望經濟部能夠對該免責條款,更細緻化處理。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出席「數位交易平台消費行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責任歸屬」公聽會,由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許智傑共同主辦。(陳明仁攝)
針對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見圖)盼增訂「以法人代表人明知受雇人侵犯(他公司)營業秘密,並且因此獲得利益者」於《營業秘密法》,經濟部智財局主任何燦成表示,認定上頗具模糊空間。(資料照,陳明仁攝)

何燦成表示,《營業秘密法》兩罰制上路4年,儘管目前已有6家企業遭到起訴,但都尚未定讞,當天與會的司法院代表也承諾,未來在審例相關案件時,對於被告企業負責人,在離職員工營業秘密侵權案之所有情節,有利或不利被告之事由均一律注意,透過實際司法判決,讓「盡力為防止行為」之定義更加明確。

科技公司法務長:盼法條將「盡力」改為「採合理措施」,避免濫訴

一位不具名科技公司法務長表示,《營業秘密法》兩罰制的訂定,目的是為了對於惡意挖角的企業予以懲罰,科技業對於兩罰制的精神也予以肯定,但是,「盡力為防止行為」的法律文字,在檢方實際執法過程,可能會淪於主觀,為了避免濫訴,應該修改為較為中立的用語,例如,將「盡力」改為「採合理措施」。

該法務長表示,所謂「合理措施」,其實是《營業秘密法》的既有法律概念,該法第二條「營業秘密」的定義,其中一項就是所有人對於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既然該法對於營業秘密所有權人的保護,僅要求『合理保密措施』,對於被告企業的要求,就不該上綱到『盡力』為防止行為,尤其是員工人數上千人的大型企業,要企業負責人『盡力』了解每位員工,是否有侵害其他公司之營業秘密之行為,根本是強人所難。」

不過,科技界對於邱志偉提案,將免責條款限縮為「明知」且「因此獲利」,也有所疑慮,該法務長表示,企業在侵權事件,都有可能成為原告與被告,如果大幅放寬企業免責條款,受侵權企業必須舉證,挖角員工的企業負責人「明知」員工侵權,且「因此獲利」,將來可能導致很多惡意挖角的求償案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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