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檢方權勢氣焰滔天?論雄檢訓斥監察院

2023-05-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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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再例示「愛台檢座?」雄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徐弘儒談到(引用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臉書):「…以上案例即是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立法精神之充分實現,亦是貫徹寬嚴並進、訴訟經濟之刑事政策,更讓犯錯者有真心悔過、重新向上之機會。」該話講得好聽,筆者且問今年六月將轉任律師的徐檢,請問:「檢察官未傳喚遊民,起訴用公示送達、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起訴?」也不知轉任律師的徐檢是否能回應?筆者當逐一公開法務部及雄檢回函,再委由「愛台檢座之徐大律師」代為聲明回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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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蔡清祥。(柯承惠攝)
法務部長蔡清祥。(資料照,柯承惠攝)

蔡清祥、邢泰釗、莊榮松、洪信旭及徐弘儒等悉為檢察官,以上這些「愛台檢座」,邢泰釗整天吹噓「熱愛台灣」,邢某看戲成癮、成天做夢妄想扮演包青天?(註:筆者有書論「邢某之真假包公記」,改天有機會再分享)。筆者人微言輕,那請諸位檢方高官回頭仔細審閱監察院(2023/5/10)該份報告好嗎?

雄檢回函打臉監察院、全體監委被打臉啪啪響?

懇請觀察雄檢(2022/6/10)回函:

「台端所指案件,係由本署檢察官(吳韶芹)以110年度偵字第16532號案件偵辦,…至台端以本署檢察官『對被告所在不明案件』,逕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認有違人權,查現行刑事訴訟法就此情形並無禁止規定。…自難憑台端個人主觀認知,遽認本署檢察官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以上為雄檢該函原文)

細心法律人或發現,雄檢回函異常巧妙稱「被告所在不明?」請檢閱「雄院110年度簡字第3194號判決(註:先前拙文所示公示送達及一審判決均已無法連結)。內行看門道,乍看會認為該遊民無法傳喚,實情是「該遊民曾在警局作筆錄『喊冤!』」這難道是要表示警方找的到被告,檢方沒辦法?吳檢(吳韶芹)未傳喚該遊民被告「悄悄」起訴,檢方辦案懶就懶,罔顧人權及濫權,還找一堆藉口?

或稱吳檢等「眼見為憑?」可僅以書面審閱警詢筆錄及罪證,依法起訴?事實上「眼見不一定為憑」,未免文繁,筆者簡單說明《司法冤案》曾有影片某角度顯示「黑人搶劫?」(註:請注意「黑人」一詞,本質上就出現偏差,盼諒),當換角度檢視監視器畫面,卻愕然查見「該位被誤認為『搶劫者』,正在救人!」是以足以證明,國內外許多冤案之研究,在司法心理學中都發現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或翻譯「確認偏見」),準此,檢察官偵查及法官於事實審辦案,必然需要「傳喚被告到庭、說明暨聲請有利證據」,以避免冤屈之。

申言之,該案吳檢(吳韶芹)「漠視法制」剝奪遊民的到庭權及辯護權,雄檢卻偽稱「查現行刑事訴訟法就此情形並無禁止規定。」雄檢該函當為全國惡檢之護身符,雄檢打臉監察院及監委,還打臉打的啪啪響!原因無他,雄檢權勢黨錮,氣焰滔天,法律規定還不是「我雄檢說了算?」也不看看司法獒犬洪信旭為何人麾下?莊榮松目前可是廉政署長,邢泰釗旗下「莊王葉洪」同氣連枝,檢調廉之鐵三角只差沒高喊「文成武德、一統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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